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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都是10%吗?.doc

1、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都是10%吗? 一、有哪些文件涉及了成本利润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

2、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

3、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

4、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货物劳务服务价格是否偏高: (一)按照该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公布。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

5、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6、5年第51号)第九条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四)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都为10%吗?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

7、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发文日期:1993年12月28日【部分失效】失效原因: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2010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8、 (一)纳税人销售的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显著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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