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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揭开兼营、混合销售的盖头.doc

1、 彻底揭开兼营、混合销售的盖头 话说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兼营、混合销售概莫例外.鲁迅说过,这世上本没有兼营,都是混合销售.社会分工多了,也便有了兼营.说的很是到位啊!然分工再多,设若税率统一,也不会有这多醪糟.究其因,皆为税率高低不同所致.闲言少叙,直奔主题! 一、错误的混合销售规定 按老桥惯例,先看营改增新政原文如下: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

2、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兼营始终无定义.混合销售仅限于”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试推理如下,不是混合销售的,是否都属兼营呢?答曰:显然不是.因为本次营改增后,实际上是四大类应税行为:货物、服务(含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若按照数学交合,则共有6种大变化.如既涉及货物又涉及不动产、既涉及服务又涉及无形资产等等.更有甚者,既涉及服务又涉及服务,名虽同而税率不同.变

3、的你眼花缭乱. 所以,文件中仅列举了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一是不完整的,二是在混合销售货物还是混合销售服务的判定方法上也是不严谨的.一小栗子可见端倪: 按文件划分方法,某运输公司,肯定不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好继续,抵账进来一批钢材,然后出售并运输.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混合销售确定无疑,但按文件划分方法,该运输公司是应该统一按照运输服务纳税的! 再如: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文件分法,这里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应该属于混合销售中的服务

4、却又为何规定按照兼营来分开核算? 其实,现在的混合销售分法,基本是照抄了老增值税体系下的说法,并没有与时俱进地创造性制定现行全面营改增后的新规定,导致了实务执行中的混乱和差异. 二、正确的划分方法探讨 老桥人微言轻,但人微胆大,正所谓说了不算,算了不说.说的不对,也没有哪位大家与我计较. 首先,在存在税率差的时代,我认为不仅服务和货物,其他几大类之间也都存在着混合的可能.比如卖房子带(不是赠)装修,就既涉及销售不动产又涉及销售服务.所以,有必要将混合销售的范围扩大,就是涉及不同应税行为的都算混合销售(下文都是这个口径了). 其次,界定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核心是一项应税行为.之所以说是一

5、项行为,是因为其中涉及的不同更细行为间不可单独分割,或者说他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存关系,离开其中一项,其他行为无法独立生存.符合上述条件的就是混合销售,否则就是兼营. 第三、混合销售什么的界定.主要看上述几种行为之间哪个起主导作用,就是说哪个行为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其他行为必须依存他而存在. 三、实例验证上述理论的具体操作 例题一:近日火爆的高金平老师答疑中”保安公司提供贵金属押运业务”,主流意见认定为是一项行为,并非运输和安保两种行为的兼营.高老师答疑认定为”交通运输服务”. 老桥解析:首先这是一项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范畴.因为安保和运输不能独立存在,两者必须同时并存;第二,两个应税行

6、为中安保居于主要地位,运输必须依赖安保才能生存.没有安保的贵金属运输,是任何一个理性的经济人都不会采纳的.所以,上述行为应该认定为混合销售中的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例题二:入住酒店,晚上饿了懒得出去,顺手泡了包收费的方便面. 老桥解析:乖乖不得了,这就不是混合销售,属于兼营了,方便面是要单独核算纳税的. 因为住店与吃面两者并不存在紧密的依存关系,虽然我因为住店才吃了你一盒方便面,但是你的方便面并非是我住店的必需.我完全可以出去吃个大餐,我具备多种选择的,吃不吃面无可无不可,所以这个行为属于兼营. 例题三:租房子支付的水电费,是按混合销售统一开具租房费呢,还是按照兼

7、营分开房租和水电呢? 首先,租房子和使用水电并不是必然的依存关系.所以属于兼营行为.有人抬杠了,说老桥你见过黑洞下火租房子的呀?我真的没见过,但是不代表没有,租房和使用水电虽然常见,但是尚不能构成紧密的依存关系.因为没有水电的房子,照样能租出去!并非没有了水电,房子就一定无法出租. 好了,上面算是热身,下面开始进入深水区了: 深水区一: 河北答疑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 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8、 按照老桥的划分方法,先判定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首先钢结构产品和建筑是不可分离的,没有钢结构就不可能有建筑,没有了建筑也没人要你的钢结构.所以,这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不属于兼营.然后再来分析哪个占有主导地位.客户的主要目的首先是需要一个建筑物,至于这个建筑物是钢的还是木头的,又或者是卓达宣称的竹机构的,都无所谓,哪个好就用哪个.钢结构,无非是其中的一种材料.因此呢,老桥把上述行为界定为混合销售中的建筑服务行为.(吃里扒外?) 非常不情愿地引用一下深圳的答疑:八、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深水区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

9、项的规定 (十六)其他规定. 1.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老桥解析:首先来判断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销售电信服务,附带赠送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我认为,如果赠送的货物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必须以接受电信服务为前提的,那就是一项行为.反之,就是两项行为,兼营了.如果是混合行为,则起主导作用的显然是电信服务,识别卡、终端设备都是为电信服务来服务的.所以,我认为上述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中的服务行为. 规定自然是规定,有规定就要执行,但不能因此改变初衷!可惜的是,去年见到电信财务总监,未能就此问题发问,实在是遗憾之至! 上述言论,意在投石问路、抛砖引玉,恳请各位给予批评指正! 去留无意,自在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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