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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和三项附加费用税法处理差异.doc

1、 工资和三项附加费用税法处理差异 1.差异:(1)与会计上“工资薪金”口径比较,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的界定有所扩大:一是在补贴上,税法将地区补贴和误餐补贴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二是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2)税法规定了不得计入工资范围的员工工资以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支出项目。(3)税法规定了税前扣除工资标准。 2.差异处理的原则与方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的不同形成的差异,只在年末计征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平时按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例1:某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该单位职工平均人数

2、100人,2002年度共实际列支工资150万元,所在省规定的人均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月人。2002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为:800*100人*12=96万元,即税法规定所得税前只允许扣除96万元,超过部分150―96=54万元,年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工效挂钩税前扣除将涉及到以后年度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应当建立“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台账”,为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奠定基础。 例2:A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2001年有关部门为其核定的工资总额是500万元,应付工资账户期初贷方余额是10万元,本期实际提取工资50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450万元。2002年核定的工资总额是530万元,本

3、期实际提取工资46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480万元。问该企业2001年、2002年年末是否要作纳税调整,调整金额是多少。 2001年实际发放工资450万元,会计实际提取数500万元,年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500―450=50万元。 2002年实际发放工资480万元,会计实际提取数460万元,年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460―480=―20万元。 例3:某工业企业2002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200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76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8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410万元,营业外收入30万元,营业外支出2万元,投资收益138万元。本年度发生如下经济业务,问缴纳企业所得税

4、时,是否做纳税调整。 (1)该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为220人,所在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工资为每人每月800元,本年度共发放工资276万元,按工资总额计提“三项费用”46.92万元; (2)本年度共列支广告费180万元; (3)本年度共列业务招待费54万元; (4)本年度共列支上交总机构管理费100万元; (5)本年度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分别为200万元、20万元和90万元,坏账准备期初无余额,当年未发生坏账损失,本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提取坏账12万元; (6)2002年9月1日发生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业务,租赁期10个月,租赁费用10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列支租赁费10

5、万元; (7)企业在年末对存货进行了盘点,将预计的账上存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金共计210万元; (8)本年度企业共取得国库券利息收入8万元; (9)2002年7月份接受一台固定资产,企业于8月份开始计提折旧,8~12月份共计折旧12.5万元。企业当年对一台价值500万元的已提足折旧的机械设备进行日常修理,共列支修理费用105万元; (10)2002年5月份外购无形资产价值180万元,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合同中也未约定受益期,该企业则按5年直接摊销,本年度共摊销:180/12*7=21万元; (11)本年度向A企业借款500万元,发生借款费用75万元,银

6、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0%.纳税调整: (1)工资:税前允许扣除额=800*220*12=211.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6―211.2=64.8万元:“三项费用”:税前允许扣除额=211.2*(14%2%1.5%)=36.96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6.92―36.96=9.96万元;  (2)广告费:税前允许扣除额=(3000580)*2%=71.6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71.60=108.40万元; (3)业务招待费:税前允许扣除额=1500*0.5%(35801500)*0.3%=13.7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4-13.74=40.26万元; (4)上交总

7、机构管理费:税前允许扣除额=(300058030138)*2%=74.96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74.96=25.04万元; (5)坏账准备:税前允许扣除额=(20020)*0.5%=1.1万元调半应纳税所得额=12-1.1=10.9万元; (6)经营性租赁:税前允许扣除额=10/10*4(月)=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4=6万元 (7)存货跌价准备金:税前不允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0万元 (8)国库券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9)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税前允许扣除额=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5万元修理费:105万元修理费是原固定资产价值的21%.税法认定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由于该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应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内平均摊销。 税前允许扣除额=105/5=21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21=84万元 (10)无形资产:税前允许扣除额=180/10/12*8=1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12=9万元 (11)借款支出:税前允许扣除额=500*10%=5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50=25万元该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89.96108.440.2625.0410.9621012.584925=605.86万元共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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