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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污水处理设备所得税如何处理.doc

1、 购买污水处理设备所得税如何处理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中一道综合题为:位于某市区的制药公司由外商持股75%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5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20万元,管理费用550万元,销售费用9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20万元。 当年发生的部分业务 (3)发生广告费支出80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 (4)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对研发

2、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发生研发费用支出100万元,且未形成无形资产。 (5)对外捐赠货币资金140万元(通过县级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12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20万元)。 (6)为治理污水排放,当年购污水处理设备并投入使用,设备购置价款为300万元(含增值税且已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公共污水当年取得20万元,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为12万元。 (7)撤资对某公司的股权投资取得100万元,其中含原投资成本60万元,相当于被投资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1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相关手续,因境外股东企业在中国

3、境内会计账簿不健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20%且指定该制药公司为其税款扣缴义务人,购进的污水处理设备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设备)。 要求: 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5.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6.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和应调整的应纳税额; 7.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8.计算该制药公司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试题解析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

4、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因此制药公司发生的非广告性赞助支出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收入明细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

5、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本题销售(营业)收入=销售收入5500+其他业务收入400=5900(万元);广告费扣除限额=5900×30%=1770(万元),实际发生额80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税前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60×60%=36(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5900×5‰=29.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9.5万元,业务(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60-29.5=80.5(万元)。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

6、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因此,制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100万元按50%加计扣除。业务(4)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万元)。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

7、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因此制药企业直接向某学校的捐款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当年的利润总额=5500+400+300-2800-300-210-420-550-900-180+120=960(万元);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960×12%=115.2(万元); 实际发生额12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115.2=4.8(万元); 业务(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4.8=24.8(万元)。 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

8、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应调减应纳税额=300÷1.17×10%=25.64(万元);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处理公共污水应纳税调减=20-12=8(万元)。 7.

9、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是免税的;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业务(7)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税额10万元。 8.根据以上分析计算出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再减去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抵扣的应纳税额就是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960-22+80.5-50+24.8-8-10)×25%-300÷1.17×10%=975.30×25%-25.64=243.82-25.64=218.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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