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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转股-交易方应处理好3个税务问题.doc

1、银行债转股,交易方应处理好3个税务问题2016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并以附件形式发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从意见可以看出,本轮“债转股”是以降低企业杠杆率为目标,实施过程中特别强调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法治化,二是市场化。这意味着,本轮债转股过程中,银行及其实施机构、企业需要依据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以及现有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税务处理。本文将解读银行债转股交易方应慎重处理好的3个税务问题。实施前:核实债务企业历史遗留税务问题意见规定,要遵循法治,防范风险,健全审慎监管规则,确保银行转股债权洁净转让、真实

2、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防止企业风险向金融机构转移。债权和股权是企业融资的两大渠道,债权人享受获得一定的利息的权利,不承担企业的市场经营风险,而股东则享受包括参与公司决策、管理、股息红利分配等权利,同时需要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因此,对于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成为之前债务人的股东后,相应地也承继了该企业之前的经营风险,税务方面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包括纳税申报不合规、偷税、欠缴税款、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等。如果债转股过程中,银行及实施机构未能发现这些问题,投资协议也没有设置相应的担保条款,将面临潜在的经济损失。比如,某被投资公司在股权投资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了一笔1.39亿元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当年进

3、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3400余万元。股权投资后,被投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实施税务稽查时,认为此项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将面临补缴税款3400万元及约税款一倍金额滞纳金的风险。在债转股过程中,对于税务问题较多的债务人企业,应开展税务尽职调查,在股份的定价上,剔除不利税务因素的影响。实施中: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意见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债转股实施中通常伴随着债务重组,或者说债转股是债务重组的一种形式,债权人做出一定的让步,对债务人进行一定的债务减免。重组在我国税收立法上,所得税

4、处理有两个模式,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需要就债务重组所得税申报缴纳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组交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后续重要落实文件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5、2010年第4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重组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递延纳税,也即符合条件的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考虑到债务人高杠杆率的现实,债转股中,债务人企业应积极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以减少债转股的资金压力。争取债转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按照通知的要求,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是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通知规定的比例;三是企

6、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是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通知规定比例;五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其中,债转股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一、三、五这3条规定。此外,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并选择该模式纳税,交易各方需要按照一致性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债务重组为债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

7、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实施后:股权退出模式须尽早规划意见规定,采取多种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针对本轮市场化银行债转股有效退出机制问题,国务院给出了灵活多样的退出机制,在债转股实施机构的选择上应纳入税务考量。特别是,由于目前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近年来,为了鼓励东部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尤其是民族自治区等重点鼓励发展地区转移,国家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等文件,针对诸多行业出台了税收等优惠政策。银行及实施机构可以利用机构众多的优势,充分运用国家对西部地区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公司运营架构的重塑与优化,在有效控制住税务法律风险的同时,实现投资退出阶段税负降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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