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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指南---企业开办费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doc

1、 会计指南 | 企业开办费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一、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一)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

2、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二)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三)筹措资本的费用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四)人员培训费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3、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五)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六)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

4、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筹建期的确定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

5、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四、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开办费的规定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会计制度有较大改变

6、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附录》之“主要账务处理—损益类—6602管理费用”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未对开办费有明确规定,如以后无新的规定,则按照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即比照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将不对损益产生影响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

7、益,对损益产生影响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案例]:北京材料股份公司2008年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万元,该开办费对损益没有影响,其把开办费自开始生产经营的月份起分5年进行摊销,即7月份开始摊销开办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96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960000 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96万元÷5年÷12个月×5个月=8(万元)请问该怎样进行纳税调整? [分析]:根据新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当开办费对未来的损益没有影响时,应把开办费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而不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 因此,作如下纳税调整。 2008年应调增所得额=96-8=88(万元)2009年至2012年每年应调减所得额=96÷5=19.2(万元)2013年应调减所得额=96万元÷5年÷12个月×7个=1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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