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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下调-合同常见问题汇总.doc

1、 增值税税率下调,合同常见问题汇总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通知,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现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现扣除率调整为10%等,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从2018年5月1日起,具体的增值税税率调整方案为: 一、增值税税率下调,对企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增值税税率调整仅仅影响企业的销项和进项吗?非也!这次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从财税角度看,本次降税既要从增值税的销项和进项两个角度考虑,还要涉及到多税目多

2、税率的调整,同时在价格调整和谈判的基础上,它还会影响到企业的采购成本和销售收入,继而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和股东收益,更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从法律角度看,降税对企业原来的合同履行和未来合同的签订都会造成影响,本次降税后,企业原有的合同模板会面临变动,原来的合同是否需要重签?降税会产生哪些合同风险?笔者对近期陆续接到的咨询进行整理,希望能为各位解惑一二。 二、常见合同问题汇总 1、5月1日后制造业税率由17%变更16%,之前签订的年度采购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是写明17%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1号之后该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要重签? 律师建议: (1)国家出台政策导致税率下降,该合同仍然有效,但

3、税率相关条款会随文件的出台而发生变化; (2)税率由税法统一调整,不能自行规定税率,可以双方对合同涉税条款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3)建议以后的合同涉税条款设计中,一是可以采用“不含税价+增值税”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格,降低税率调整对合同总价款的影响;二是签署合同时应该增加一个特别涉税条款,即价税特别条款,可以在合同中这样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或:本合同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2、增值税税率下调,客户可以单方

4、要求变更合同价款吗? 律师建议: 是否能够调整合同价款,取决于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如果构成,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解除。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及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所以如果构成情势变更,是可以要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根据合同严守原则,当事人自己不能单方面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否则构成违约。 那么,什么是情势变更呢?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

5、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所谓的客观情况是指:不能预见、非不可抗力、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即符合上述: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明显不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势变更。 税收政策变动符合“客观情况”,非当事人能够预见、非商业风险、非不可抗力。 但是是否一定构成“明显不公”?根据法院案例显示,法院在这一点上拥有自由裁量权,会根据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如下文这个判决,法院认为税收政策变化达到总价款8%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在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之间各1/3承担。”(《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05民终651号)。 但是在最高院的一个

6、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94号)中,因为税收政策导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很小,1%左右,法院不予认可为情势变更。 因此,并非税收政策调整一定构成情势变更,还需考虑对整个合同价款的影响。若构成情势变更,则在当事人之间按照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进行分配承担。鉴于本次降税幅度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很小,因此如果客户单方面要求变更合同价款,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情势变更,如未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单方面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价款的,构成违约。 3、企业跟客户是5月1日前订立的合同,合同已经生效了,但是还没有付款,还可以通过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对税率变化做出约定,开具相应的发票吗? 律师建议: 合同

7、生效是在从合同法的意义上确立了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并由此确定了权利义务关系,税法上,纳税义务的产生,应遵从税法的规定。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会影响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认定,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决定了应开具哪种税率的发票。根据本次降税政策调整,如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应当开具17%的发票;反之,在5月1日之后的,开具16%的发票。因此,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认定就显得很重要了。 比如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

8、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已经生效,没有付款,我们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1)未付款但已经开票的情况(实务中并不少见) 视为已经产生纳税义务,也即该交易已经被纳入税法的调控范围内,需要按照现行的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在该情况下,由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随着开票时间而确定,因此通过合同变更来决定税率已经无法实现了。 (2)未付款未开票的情况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在此前提下,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合同法、税法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合同,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享受增值税率下降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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