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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收处理.doc

1、 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款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

2、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处理分析 确定的是:财税【2014】47号文是一个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类的文件,而不是一个会计处理方法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它的发布不应改变企业原有的会计处理方式,在没有新的会计处理法规出台的情况下,无论税务政策如何变更,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应发生改变,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应该通过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处理。直白的说,就是: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尘是尘,土是土,不能混为一谈。 彭老师说得好:外购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间是可以使用的次月,可不是购入的当月;同时折旧方法中,从来也没有过什么一次性全额折旧的方法。 各位

3、专家可不能杜撰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 1、案例A: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5年12月购进电脑一台,单价5265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支付货款。企业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电脑45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65元 贷:银行存款5265元 企业内部规定,电子类产品按照0残值率,分3年计提折旧,企业自2016年开始每年度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折旧1500元 贷:累计折旧1500元 2、案例B: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15年12月购进电脑一台,单价5265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支付货款。小规模企业不允许抵扣,因此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固

4、定资产电脑5265元 贷:银行存款5265元 企业内部规定,电子类产品按照0残值率,分3年计提折旧,企业自2016年每年度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折旧1755元 贷:累计折旧1755元 上面两个案例,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了价税合计5265元的电脑,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为4500元,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买了价税合计5265元的电脑,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为5265元,单位价值高于5000元,不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能分不同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注意到:同样的业

5、务,企业计入固定资产的金额,因为纳税形态的不同而不同。我们在判断其是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时,不要依据其购入的票面金额合计,而是要看计入“固定资产”这一会计科目的金额。 同时强调下,财税【2014】47号文规定的不是一次性购买的总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合计,而是单个固定资产产品的价值。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符合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其折余价值允许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对于这个规定,我们需要把握的是: a、5000元的规定不是针对折余价值,而是其购入固定资产时的价值;

6、 b、折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除已累计计提折旧的价值。 税务处理分析 (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于此文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不区分行业,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是否享受该优惠政策,如果企业购入相关的固定资产年度处于亏损状态,就没有必要享用该政策,放弃税收优惠不是问题。如果企业当年度有盈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与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税务处理方法 1、如果企业放弃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就不存在税会差异,企业正常核算即可。 2、如果企业符合该政策规定并享受该政策,按照上面的分析,在会计处理方法不变的前提下,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必然需要调整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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