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供材料多种情况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的税务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本文系统梳理甲供材料(设备)的增值税问题,并就甲乙双方的税务会计事项作出相应处理。从广义上讲,甲供材料(设备)的来源一般分两种,一是甲方自产或委托加工,二是甲方外购。第一种又分自产无偿提供和自产有偿提供两类;第二种分外购无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代购三类。其中,自产无偿提供和外购无偿提供是狭义上的甲供材料(设备)。“自产无偿提供”应缴增值税自产无偿提供,即甲方直
2、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建筑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甲方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甲方(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下同)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贷: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由于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自产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自产有偿提供,即甲
3、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设备)价款与施工单位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会计处理如下:借:预付账款乙方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乙方会计处理为:收到时借:工程物资贷:预收账款甲方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项目贷:
4、工程物资“外购无偿提供”不缴增值税外购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外购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甲方将外购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属于“无偿”行为;但由于材料(设备)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让,此转移行为不属于赠送和销售货物,不缴纳增值税。甲方会计处理如下:外购材料(设备)时借:工程物资贷:银行存款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时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贷:工程物资同样,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乙
5、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外购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外购有偿提供,即甲方将外购的材料(设备)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甲方将外购的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设备)价款与乙方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会计处理如下:外购材料(设备)时借:原材料或工程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时借:预付账款乙方
6、贷:其他业务收入等相关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乙方会计处理为:收到时借:工程物资贷:预收账款甲方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项目贷:工程物资“甲方代购提供”视情况缴纳增值税甲方代购提供,即外购的材料(设备)发票直接开给乙方,甲方将发票转交乙方,并作资金往来账务处理或工程进度款结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五条规定,这种“代购”行为如果属于甲方垫付资金,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属于垫付,而是抵付应付工程进度款,则不缴纳增值税。甲方垫付资金的会计处理:代购材料时借:预付账款乙方贷:银行存款计提增值税时借:在建工程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乙方会计处理为:收到时借:工程物资贷:预收账款甲方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项目贷:工程物资甲方抵付应付工程进度款的会计处理: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借:在建工程贷:应付账款乙方代购材料抵付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乙方贷:银行存款乙方会计处理为: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借:应收账款甲方贷:工程结算收到甲方代购材料时借:工程物资贷:应收账款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