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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doc

1、 房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与其他行业的最大区别不外乎有三个方面:其一,开发产品的成本项目构成、会计核算的特殊性;其二,商品房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和依据不同;其三,涉及相关税金的核算内容更加广泛。本文拟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与会计核算,作如下探讨。 (一)经营特征的影响 我们知道,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的特点,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与会计核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项目开发周期长,影响收入确认的时效性 房地产开发的性质决定了,一个项目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立项审批报规报建到开工建设乃至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少则需要一两年,多则三四年甚至更长时间。受开发周期较

2、长的影响,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会相对滞后。 2、采取预售方式收款,商品房交付与收款相分离 房地产企业属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金额一般比较大。为了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房产销售往往采取预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时向客户收取价款。由此形成商品房交付与收款存在较大的时间差异。因此,开发项目尚未竣工交付投入使用前,是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 3、开发成本计量滞后,影响成本确认 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一方面由于项目施工与其工程成本结算存在时间差异,导致成本计量落后于工程形象进度;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往往落后于商品房的建设。因此,在工程竣工交付以前,项目开发成本往往无法得到准确的

3、计量。 鉴于上述经营特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与会计核算的影响,再加之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模糊规定,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不同的目的,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收入确认原则。如个别企业选择有利于提前确认利润以粉饰会计报表的“签约收款原则”;有些企业选择有利于税收筹划以及盈余管理的”产权过户原则”。 到底应该如何公允、合理的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呢? (二)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明确规定: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

4、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明确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

5、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从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有哪些?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笔者结合房地产开发

6、企业的经营特征,对销售收入确认的两个主要条件作如下分析: 1、正确理解“商品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其核心是所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的交付,即将合乎客户购买标准的房屋交付购房业主。这里的标准包括法律规定的关于质量的强制标准和购房业主在合同约定的个性化标准。商品房是一件特殊商品,其销售条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销售合同的严格约束,并且购房业主在接收商品房时在特定条件下享有退货选择权。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房现售,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通过竣工验收; (2)供水供电供热通讯燃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3)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只有符合以上标准,商品房才能被购房业主所接受。在此情况下,未办理产权过户不能构成退房的依据,从而真正实现“商品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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