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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补助资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doc

1、 财政性补助资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有时会收到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补助性资金,本文通过案例形式对相关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财政性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前者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后者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损益(

2、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A有限公司2012年获得当地市政府财政补助120万元,

3、用于购买新设备改造工艺。假若2012年1月利用该项补助资金购买了120万元的新设备,预计使用10年,无残值。相关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收到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120 贷:递延收益120。 购置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120 贷:银行存款120。 按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1 贷:累计折旧1 借:递延收益1 贷:营业外收入1。 会计上,全年该项资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12万元。 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 财政性补助资金从税收角度看分两种情形,一种是需征税的财政性资金,一种是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4、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5、额时扣除。 3.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合上述文件来看,会计与税法对财政补助的确认存在时间性差异。税法对企业收到货币形式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政府补助的当期,应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在以后期间内递延确认,应对当年会计上未确认营业外收入的递延收益进行纳税调增,以后年度逐年进行纳税调减。若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收收入,税法上应在发放资金当年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减,同时对不征收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按照

6、会计确认的期间进行纳税调增。 会计与税收差异在年度申报表中的体现 接上述例题,2012年A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应这样填列: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二十四行“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金额填12;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第十一行“收入类调整项目——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账载金额填12,税收金额填120,调增金额填108。若该笔项目资金属于不征收收入,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第十四行“收入类调整项目——不征税收入”调减金额填120,第三十八行“扣除类调整项目——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账载金额填12,调增金额填12。 在购买的设备不提前报废及处置的前提下,2013年及以后9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应这样填列: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二十四行“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金额填12;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第十一行“收入类调整项目——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账载金额填12,税收金额填0,调减金额填12。若该笔项目资金属于不征收收入,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第三十八行“扣除类调整项目——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账载金额填12,调增金额填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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