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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真做账是会多缴税的.doc

1、 不认真做账是会多缴税的 在我国,税法与会计是什么关系呢?既互相依存,又相生相克。遥想当年,有一个名为国税函[2010]148的文件专门做过阐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这个说法遭到了很多人的质疑,为什么呢?因为会计并不是一个清清楚楚的、泾渭分明的标准,且不说目前有《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各种不同的准则制度,这些规定在数以万计的企业中执行已经难免走样,更何况在这些规定里,有的还规定了需要运用财务人员

2、的职业判断,这种情况下,同一笔业务会计处理呈现出五花八门的热闹景象是不可避免的。 所以说,会计原本已是一团乱麻,而文件规定,税法不明确的事项,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就变成了一件很不严肃的事情。会计处理不同就会导致税收不同,税法就这么没有原则吗?所以也难怪大家会吐槽。 有人会说,国税函[2010]148已经作废了,现在还提它作甚?因为不提它没办法的,你一定知道有些伟大的人物是肉身虽死,精神永存的。套用到148号函一样管用,文件作废了,但这句话现在依然出现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的填表说明里,指导着我们该如何处理会计和税法的关系。 事实就是如此,尽管大家吐槽,但现状就是,会计处理不同真的会导致缴

3、税不同。且看下面两个例子; 案例一: 甲公司,购置办公楼4000万元,办公楼进行装修100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记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5000万元。从此房产税的原值就是5000万元,开始缴纳房产税。 乙公司,购置办公楼4000万元,办公楼进行装修100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记账的时候,区分了一下装修款,硬装800万元,软装200万元。于是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计入4800万元,在当期费用中记录了200万元。从此以4800万元作为房产税的原值缴纳房产税。 有人可能会说,对于乙公司这种行为税务上难道不进行纳税调整吗? 我们先看看相关规定。 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

4、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国税发[2005]173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第六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

5、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或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所以,税法上强调不可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必须计入房产原值,可移动的设施没有做规定。 乙公司区分了装修款,属于他的职业判断。如果乙公司的硬装未计入房产原值,税务上是要进行调整的,而软装未计入房产原值,税法上没有调整的规定。 对于甲公司,全部装修款进入房产原值。这也属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且和税法没有冲突啊,所以也不会进行调整的。 只是甲和乙,因为房产原值的会计记账不同,年复一年,缴的房产税就不

6、一样了。 案例二: 甲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2015年12月31日,有浮盈1000万元,记账的时候,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年底因资本公积增加,缴了5000元印花税。 乙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2015年12月31日,有浮盈1000万元,记账的时候,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年底资本公积没有增加,该部分不需要缴印花税。 “其他综合收益”是财政部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增设的的会计科目。案例中乙公司会计分录的做法是正确的,没有缴纳印花税也是正确的。 财政部增加了一个会计科目,相当于颁布了一个免税政策。 当然,有人会说,甲做账错误,导致多缴了印花税,是不是可以申请退税。苏地税财行便函〔2015〕30号专门规定了,可以申请退税。但其他省市未见规定。估计更多的情况是,企业财务人员没有意识到,税务人员也没注意到。多缴就多缴了,也没多少,对国库来说,不过是多收了三五斗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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