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经常忽视的N个纳税误区
误区:营业外支出都要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诊》(财会[2006]18号)文件中的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
2、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企业所得说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3、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周知》(财税[2009]57号
4、规定:一、本通知所称的。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营业外支出科目是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各项损失在税前扣除的政策不一样,如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符合财税[2009]57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其中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盘亏损失,符合财税[2009]57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可税前扣除;罚款支出
5、其中的经营性罚款(主要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如违约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可税前扣除等,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营业外支出都要企业所得税纳税凋增。
误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财税处理一样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规定: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未规定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因此,纳税人在实务中须严格分清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