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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谁来缴税.doc

1、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谁来缴税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比较常见,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人员对此进行询问。从我国税务实践中来看,资金拆借主要涉及两个税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那什么是融通资金呢?简单的说就是融资,即借款。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

2、正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 但是,是不是只要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了资金拆借就一定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呢?这要根据出借资金的来源来分析确定。 一、政策场景:营改增前 二、业务事项:甲乙公司是母子公司,甲将500万元资金不计息给乙使用,一般讲,税务机关的认定处理有二种方式 1、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均涉及.核定利息收入,并据此征收甲5%的金融业营业税,同时依扣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来调增甲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只涉及企业所得税.不核定利息收入即不核定征收甲的营业税,而仅认定甲此项500万元的相关融资成本,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而不允许在其年度

3、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一种处理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尤其是在营业税的税务处理上存在政策争议,法律依据有所欠缺,而第二种处理方式有所退缩或人性化,但在税法依据上却更扎实一些 附注:当然在营改增下,核定征收甲的增值税是有充分的政策依据了--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但无论方式一或方式二,其均以甲为关注或执法对象,这是共同点 三、奇葩事然后令人脑洞大开的事情来了 1、与同业朋友闲聊,她言及某君给乙做企业所得税年度

4、汇缴鉴证,给乙依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调增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理由是:乙本应负担的利息支出因关联关系的存在而没有发生,就等于实质上取得了收入(附注;乙账面上根本没有计利息支出,等于已经自然增加了会计利润,再调增就等于重复调整了 我同业朋友叹道:简直是匪夷所思,但人家的思路和咱的根本不在一个轨道上,你根本没有办法和他讨论辩论,更别想说服他 2、天涯何处无芳草,奇葩不仅在山东.随后不久在某同业机构的名下去陕西走访服务客户,完全同样的事项,在交流讨论分析了依税收规定应当怎么做或存在什么样的政策欠缺或风险后 我问:那么你们这里的税务局怎么处理的 回复:税务稽查时,地税局是核定征收了我们子公司即乙

5、公司的利息收入的营业税 噢,我无语但心里不禁一笑,莫名想起了二句诗: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他们俩个是失散多年的兄弟吗 四、相关税政 1、营业税 [网友fuqianghao]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6、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国税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我省部分大中型集团公司,为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对集团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使用,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请问: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调整 答:省内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文件精神,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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