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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doc

1、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我部在2016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

2、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 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

3、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三、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 根据《规定》第二(二)1项,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

4、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四、关于调整后的收入 《规定》第二(二)3项中,企业在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且已经计提营业税但未缴纳的,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时,该调整后的收入是指按照现行增值

5、税制度调整后的收入,即不含税销售额. 五、关于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中涉及的存货类科目 《规定》第二(三)1项中,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在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中,”存货”类的科目具体包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开发成本”等科目,企业应根据本单位业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六、关于衔接规定 根据《规定》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上述规定明确,企业应当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按《规定》要求对增值税有关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对于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和损益等财务报表列报项目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对于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发生的交易,不予追溯调整;对于2016年财务报表中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也不予追溯调整;财务报表各列报项目因《规定》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在2016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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