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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争议案例解析(1).doc

1、 税务稽查争议案例解析(1) 案例一: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 案例概览 S地的S集团在B地设立全资子公司B水泥公司,B公司生产的水泥全部以240元/吨的价格向S集团销售,不再向任何第三方销售。S集团公司从B公司购进的水泥全部自用,也不再向第三方销售。在S地生产此类工业水泥的企业只此一家,当地没有其他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可以参考。距S集团200km的C地,有同类水泥的市场销售价格为420元/吨。在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认为S集团和B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偏低。而S集团认为,B地距S地540km,C地离S地200km,由于运费差,S公司从两地进口的实际成本是一样的。 请问:面对税务稽查时认为关联

2、交易价格不公允时,该如何解释与说明“合理理由”? 解决争议的思路: 关联方的身份:内关联?外关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国内的关联交易如果实质上没有规避国家税收,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的调整。因此,我国目前重点关注的是跨境管理交易(外关联)。并且如果关联双方是全资的关系,转让定价的操作空间较大;如果不是全资关系,则较难操控。 涉及双方哪些税种?其实际税负如何? 双方实际税负不一致并不一定是规避国家的税收,不一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假设水泥厂是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是房地产企业,

3、税率为25%,如果水泥厂压低价格向集团销售水泥是不合理的。 增值税主要看抵扣的链条是否完整。在案例中,由于S集团不得进项抵扣,如果B公司压低价格销售,确实可以少交增值税。 可比性分析与功能风险分析的结合。 案例中虽然税务机关找了可比企业C公司,但是忽略了分析运输功能和仓储功能。同时,C公司向非关联公司销售的价格中,可能还包含营销功能、存货积压风险、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的坏账风险等。而关联方交易,则不存在营销成本,坏账损失和积压风险也显著小于非关联方。 交易决策的流程和证明材料。 首先需要看交易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假设某公司在西藏设有销售公司,工厂在上海,客户在江苏。如果该公司的销售流

4、程是先从上海卖到西藏,再由新疆卖给江苏,那么该企业的交易决策目的一定是因为西藏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返还高,那么该交易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以避税为目的的。 如果案例中的B公司和S公司完全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决策,有价格的商定、汇款日期、延期付款利息等信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也支持了不是以避税为目的的判定。 案例二:平价转让股权 案例概览 C公司为国内知名汽车生产企业,2013年C公司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其内容为其日本一股东J将其3%的股权转卖给日本另一股东K,且其成交价为当初的股权购买价。J属于平价转让其所持C公司股权,无转让财产所得。 请问:这样的平价转让安排

5、可能有哪些税务风险?如何看待税务机关要求的按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所得? 解决争议的思路: 如果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转让,那么企业就需要就转让股权的公司进行整体的评估,评估的过程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花费的费用也将非常多,对于企业来说,非常不合理。那么企业需要: 分析被投资企业转让日的财务状况,即被转让企业在转让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如果该资产负债表显示企业亏损较大,净资产远远低于股本,一般和税务局友好沟通后平价转让是可行的。 看资产负债表中不动产的占比。了解到税务局内部的口径,当被投资企业不动产占总资产50%以上时,由于净资产增值主要来自于不动产,原则上需要评估被投资企业。

6、分析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关系及支付对价的形式,确定能否特殊税务处理; 如果转卖股份得到的是钱,那么肯定是一般税务处理;如果得到的是股权或股票,那么可能特殊税务处理。现在的特殊处理门槛较高,股权重组要求转让的股权占目标公司总股份的75%,案例中的3%是无法按特殊重组递延纳税的。 国务院2014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要求各个部门拿出支持企业合理重组的措施。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对财税[2009]59号进行修改,放低特殊重组的门槛,以后的比例可能会下降。如果企业是和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平价转让,可以考虑以股换股,向税务局申请特殊税务处理。 重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 案例中,如果企业单独将汽车厂进行评估,时间长、费用高,不切实际。一般税务局会认可评估公司就股权作为单独的标的物进行评估,如C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可以找对比的同类的上市公司,根据税务局的上市和非上市的折价系数折合C公司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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