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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术语解释17.doc

1、国际税收术语解释17税收庇护一国政府在制定税法时,有意识地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给予纳税人以鼓励或保护的税收政策。税收庇护通常指一国的投资鼓励措施,如某些国家税法中允许纳税人扣除人为而非经济的损失,以及允许将利润、收益用于投资等推迟纳税人的种种规定等。税收庇护的典型特征是可以推延所得的实现、改变所得的性质和使所得平均化,由此减轻轻税负。一国利用税收庇护可以吸引国外投资,加快本国经济发展。税收裁决法院或税务法院和税务官员就有关税收事宜作出的裁定。税收裁决是自下而上逐级作出。最初由税务官员作出,如纳税人不服提出异议,可上诉至税务法院,由税务法院作出裁决,如纳税人还不服,可上诉至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作出的

2、裁决为最终的税收裁决。对各级税收裁决,纳税人如无异议应立即执行。税收裁决往往只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的纳税事项有效,并无永久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一项法律条文来处理广泛的税务问题。税收分享原则国际税收协定冲突规范的内容之一。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分缔约国双方共同分享征税的一项原则。如对跨国投资所得,包括跨国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即采用税收分享原则,由来源国和居住国分享征税。为保证这一原则贯彻,要求分离行使征税权的国家必须将适用税率适当降低,以利于共同征收。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或行使的权力,包括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税收

3、领域中的体现。除受到国际法和国际条约规定的某些限制外,一国有权根据本国政治、经济状况自行确定行使课税权力的范围,即有权决定对哪些人课税,课征什么税和课征多少税。税收管辖权具有自主性和排他性。由于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征收的,所以一个国家行使其课税权力的范围不能超越这个国家主权实际所能达到的范围。一个国家的主权所能达到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地域的概念来说,它包括该国领土范围内的全部空间;另一方面,从人的概念来说,它包括该国所有的公民和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此,选择上述两种不同概念作为一国行使其课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就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之分。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

4、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来确立。按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或收人来源管辖权。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拥有课税权力。按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前者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拥有课税权力。后者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公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拥有课税权力。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的税收管辖权,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也有极少数国家同时实行三种税收管辖权。各国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各有侧重。发达国家资本输出多,其居民或公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多,因此,一般偏重居民和公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资本输入多,一般注重对发生于本国的一切

5、所得的征税,从而偏重地域管辖权。各国同时行使两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必然带来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或冲突,从而导致国际重复课税的发生。这也是当今世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普遍存在的原因所在。税收管辖权重叠亦称“税收管理辖权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同时行使征税权力所造成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或冲突。它是引起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原因。税收管辖权重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因此,当一国居民(公民)的某项所得或财产构成另一国的境内所得或财产时,两国同时行使税收管辖权,就会发生居民管辖权

6、和地域管辖权在同一所得上的交叉重叠,造成国际重复征税。(2)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当一个公司或个人分别被两个国家认定为公民和居民时,就会发生公民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重叠,从而导致对该公司或个人的金部所得重复课税。(3)居民管辖权重叠。这主要是由于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所采用的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就会出现对于同一跨国纳税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确定为是其居民的现象,即同一跨国纳税人具有双重或多重居民身份,各有关国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就会发生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导致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4)地域管辖权重叠。这主要是由于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所采用的确定收人来源地的标准不同,如对于一项劳务所得,有的国家规定以所得支付地为所得来源地,而有的国家则规定劳务提供地为所得来源地,这样,一笔所得就会被有关国家确定有两个或多个收人来源地,被各有关国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就会发生地域管辖权重叠,导致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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