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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什么意思?.doc

1、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什么意思?怎样才算把握了税收政策税收文件的深度往往深度,想想真正地、细致地理解,并不容易,这让一些耸人听闻的噱头在朋友圈非常流行,结果是什么都没有学到,甚至学错了。就以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为例,我只分析一下其中一句话“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看一看,从税务规则方法入手,一句话的理解也不能轻易囫囵吞枣。16号公告,对公司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提出了税号的要求,如果没有税号,后果是“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我在一次培训会上问会计,知道这是什么意思吗?“就是不得抵扣进项啊!”、“就是不能税前扣除啊!”、“就是要罚款啊”。“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从其文义上进行粗理解,形象说就是:“不得用于

2、涉税工作”。而要说“税前不得扣除”、“不得抵扣进项”、“罚款”之类,显然已经是引伸的意思了。而引伸的意思,往往靠不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明文规定了发票的开具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不填写购买方税号,就没有“按照规定的栏目开具”,也就是说,16号公告这个规定,并不是新规定,这是老规定。只要发票印了纳税人识别号,而购买方又有纳税人识别号,就应该填写。不填就是开具不符合规定。16号公告对此实际上是只一个强调。“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可以这样理解:收到这样的发票,在纳税上,等同于没有发票。然后,我们再来小心翼翼地引伸

3、其后果:一、这张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为什么呢,原因不是这个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而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改增试点办法也有相同的规定。)因为这张发票不符合税务总局16号文的规定,所以,这张发票不能抵扣进项。16号文只解决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而由增值税文件解决进项能不能抵扣的问题。二、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呢?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在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中,没有类似于像增值税暂行条例一样,对发票、或者对合法有效凭证提出要求。就是说,哪

4、怕它没有税收凭证,也找不到支出不让扣除的法律依据(只有房地产计税成本规定缺票暂时不能扣除)。当然可以找到好几个似是而非的法律依据,仿佛说明没有税收凭证不能扣除,但仔细一看,都不是那个意思。比如,国税发【2009】114号文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显然,114号文规范的对象是“合法有效凭证”,针对的是合法有效凭据的取得途径,要按规定取得。没有税号的发票,根本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的凭据,并不是“合法有效凭据”,所以,不论其取得是否按规定,都不属于114号文所规范的东西,看看,这事原来跟114号文扯不上关系。那为什么税务总局要这样表述啊?只有懂得了征管和企业所得

5、税的规则,你才能够知道,在写文件时,税务总局也不能随心所欲,它之所以这样表述,是因为它必须这样表述。税收政策的规定往往是深奥的,稍不注意,就会犯错误。不论是纳税人,还是征税人。那么,说说看,企业所得税到底能不能扣除呢?要想简单的回答,我只能说,“用这样的发票列支”=“没有取得发票列支”。而没有取得发票能不能扣除呢?这实际上是一个如何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证明你支出的真实、相关、合理的问题。所得税汇算扣除是企业的工作、而不是税务局的工作,税务局的工作是事后稽查,所以问题最终出在稽查环节。这事讲透至少要数千个汉字,大家可以参见拙著税务稽查的应对与对此问题的分析。实际上,这不是一个能不能扣的问题,而是

6、一个敢不敢扣的问题。三、我不敢扣,那我不扣除就是了,但罚款吗?以前,有位学员拿着一张自己公司名字都写错了的发票问我:“蓝老师,无法找对方重开了,我怕稽查,决定还是在汇算时调增,但发票总之有问题,入账会不会被罚款?”不论是名字写错,还是税号栏目没有填写,这样的发票都不符合规定,但是,幸运的是,不会罚你的款,要罚也是罚开票方。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可见,第(一)项,罚的是发票开具行为,而非发票使用行为。(35条其它几项也不涉及这样的罚款)税收政策中,哪怕一个表述,看似简单的表述,也包涵了非常多的内涵和误区,真懂与假懂交织在一起。谁真懂,就决定谁能忽悠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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