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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际税收政策问答之二.doc

1、 天津:国际税收政策问答之二 7.问:企业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时,有无扣缴税款义务? 答:一般应由非居民履行纳税义务,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被指定的企业就有扣缴税款的义务。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8.问:企业每次代扣的税款,什么时间缴入国库?

2、答: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如扣缴义务时间为2015年3月1日,最晚应当在3月7日缴入国库,否则,从3月8日开始加收滞纳金。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9.问:企业扣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税款时,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适用税率为10%。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10.问:企业扣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按照下列方法计

3、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11.问: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如约定税款由境内企业承担,计算税款有何不同? 答: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12.问:什么是税收协定待遇? 答: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13.问:非居民享受哪些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应提出审批申请? 答: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5、 (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14.问:非居民享受哪些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应备案? 答: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四)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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