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一)一、【问】: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的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摊销时间本应10年,现在已摊销2年,会计上进行了报废处理,已经做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备案。纳税人问,做完专项申报后能否继续按照加计扣除的优惠一次性扣除?并要求提供文件依据。【答】:可以。没有文件规定不可以。二、【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
2、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纳税人是上市公司,有一笔股权激励计划类型是“限制性股票”,纳税人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到行权之前,该纳税人有做股份十送十的派送,这种情况下该规定中的数量应该按派送之后的数量计算还是按派送之前的数量计算?【答】:行权时的数量。三、【问】:纳税人有如下问题需要咨询:纳税人要成立一个中国和外国合作的二级学院,挂靠在大学下面,类似大学下面的各种学院。1.根据财税201413号文,请问如果这个组织在清算的时候,取得的财产用于投资方分配,还适用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吗?2.如果挂靠的大学已经有非营利
3、组织资格,这个二级学院是否要单独申请非营利组织资格?3.根据财税200439号文,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请问如果是政府、中方、外方共同举办的,是否符合规定?4.请问对于外国交换生的学历教育,是否能免征企业所得税?5.根据财税201413号文,符合非营利组织的需要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请问是单独要做申请,还是按照征管流程办理企业所得税免税备案?【答】:1、是否为非营利组织根据认定结果确定。2、如果二级学院是独立法人,需要认定,否则不需要。3、该文所得税政策部分新税法后不执行。4、非营利
4、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5、单独提交资格认定的申请。四、【问】:财税20156号第四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规定,凭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请问省级相关部门是指哪个部门?【答】: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或者咨询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五、【问】:纳税人2014年从台湾取得佣金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确认2000万,但2014年实际只收款200万,已在台湾代扣税款40万(台湾企业所得税率20%),纳税人咨询在填写A108010第2列至第8列“境外税
5、后所得”时是按实际取得的所得还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所得来填写呢?【答】: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六、【问】:财税2015年3号文第三条: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纳税人咨询1、其中的“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具体是指发放贷款当年,还是确认损失当年,或者是贷款期间所有年度企业的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能超过2亿元?2、是否只需提供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作为材料证明贷款项目符合本条所称中小企业贷款,还是需要其他资料?具体需要哪些年度的资料?需不需要贷款期间其他年度的资料?【答】:1、贷款当年。2、证明中小企业接受贷款当年符合条件的资料,可以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具体由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资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