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识别号变啦!10月1日起改成18位社会信用代码9月29日消息,为理顺代码管理体制机制,国务院于2015年6月审议通过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方案要求,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纳税人识别号的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66号),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业标准SW5-2013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进行修订。公告将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中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将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编码规则中第一条第一款“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2、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修订为“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二)将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编码规则中第一条第二款“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修订为“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三
3、)将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编码规则中第二条第一款“以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修订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纳税人识别号是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唯一识别代码,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由税收征管法确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登记管理部门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的身份识别号码。纳税人识别号的覆盖范围远大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除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外,其他包括
4、自然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保持不变。同时,为减少对已登记纳税人的影响和负担,保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办理涉税事项,其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继续有效使用,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全面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能够有效推动部门间工作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