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地税: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一、业务概述
(一)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42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二)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2条
《中
2、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3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需报送的资料
1.预约定价安排书面谈签意向及其相关资料;
2.《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3.《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适用于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4.《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书》
5.《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及其证明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1.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税务机关(是指“设
3、区市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下同)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企业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是否应用安排确定的方法解决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等,进行预备会谈。
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由总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及后期相关管理工作。
2.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后,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预约定价正式会谈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4、应将《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和税务机关。
3.企业因下列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书》:
(1)需要特别准备某些方面的资料;
(2)需要对资料做技术上的处理,如文字翻译等;
(3)其他非主观原因。
4.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要续签的,应在预约定价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及可靠的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1.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
5、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2.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预备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最后一次预备会谈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向企业送达《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并说明理由。
3.企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期限的,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书面延期申请后15日内,对其延期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答复书》。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4.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的具体情况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形成审核评估结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延期通知书》,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5.税务机关应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一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