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提醒:企业所得税预缴切勿任性! 在日常工作中,笔者发现不少公司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并不重视,有部分财务人员随意填列申报数据导致少申报季(月度)预缴税款,更甚有部分公司为减少日常运营资金的占用,预缴时有意少申报税款或直接申报亏损,认为只要能够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上就没有问题,预缴时少缴的税款不需要缴纳滞纳金.然而,这些做法却隐藏了较大的税务风险.一、预缴税款不能随意申报首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是法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的规定,应在季度(月)终了
2、之日起十五日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次,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税法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因此,纳税人不能够随意申报预缴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预缴方法、缴纳期限预缴企业所得税.二、未按规定少缴预缴税款要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
3、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由于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金额、缴纳期限都是法定的,因此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导致少预缴,须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三、虚假申报导致少预缴税款会面临税务处罚个别纳税人通过操控预提费用、延迟确认收入等手段,人为调节各季(月)度的会计利润,以达到少预缴企业所得税、减少运营资金占用的目的.然而,即使年末汇算清缴时,上述纳税人按规定调整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相应处罚.四、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要注意哪些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须要注意的是,如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其申报时”利润总额”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口径填列.如纳税人企业内部核算方法与国家会计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调整,例如收入、成本和费用应按会计规定的原则确定.2016年已经结束,我们又迎来新的一年.最后,在此提醒大家要重视和做好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工作,实在任性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