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补与评估销售额的财税处理某县国税局于2013年11月1日对某医药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月10月账目进行纳税评估,发现2月份有一笔不含税收入40200元,没有计入销售;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在2013年11月纳税申报期内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补缴增值税(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1206元(税收完税证上注明税款所属时期2013年2月1日2013年2月28日),并加收滞纳金148元;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10%,补交企业所得税1005元(税收完税证上注明税款所属时期2013年1月1日2013年3月31日),并加收滞纳金102元。会计上2013年2月(含评估收入4020
2、0元)2014年1月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为732909元;会计上2013年10月(不包含评估收入40200元)2014年9月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为796,365元。会计上累计销售收入均未超过80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2014年11月税务机关通知该公司,2013年10月2014年9月,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超过80万元,应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015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下同),该公司认为会计账簿反映2013年10月2014年9月,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不超过80万元,不应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那么,该公司是否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呢?会计处
3、理2013年11月15日,根据纳税评估报告,补计2013年2月不含税销售收入40200元,并到税务机关作补充2013年2月份增值税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1.补交增值税、缴纳滞纳金时:借:库存现金41406贷:主营业务收入(补计2月)40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20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206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148贷:银行存款13542.补缴企业所得税、缴纳滞纳金时:借:所得税费用1005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005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005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102贷:银行存款1107。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
4、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一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可以看出,税收上2013年2月(不包含
5、评估收入40200元)2014年1月连续12个月(其中2013年10月含评估收入40200元)累计销售收入为732909元,与会计收入无差异;税收上2013年10月(包含评估收入40200元)至2014年9月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为836,754元,与会计收入有差异。按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析评估以前月份产生的销售额,会计上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而税收上要求评估以前月份产生的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产生差异的原因,就是税收上将评估的收入计入在2013年10月,而会计上将评估的收入计入在2013年2月,2013年10月2014年9月累计销售收入,税收收入要比会计收入多40200元。因此,该公司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不考虑会计上销售收入。对于稽查查补收入税务处理办法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