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重回“一票”时代?混合销售和混业经营,你弄清了吗?
混合销售一词可谓是害苦了N多人,尤其是还要与兼营对比,更可恨的是逢考必有。这也就罢了,营改增试点开始,财税〔2011〕111号又创出来一个新词混业经营。但是全面营改增实施办法推出来后,财税〔2016〕36号却只字未提混业经营。那么,混合销售和混业经营对我们的工作有什么影响?下面笔者用一个最常见又容易理解的例子来解释一下。
【案例】A企业是一家煤炭运销企业,销售煤炭的同时利用自有车队为客户送货上门,结算价款为到场价。那么,销售煤炭时,应当如何向客户开具发票?
1、营改增试点
2、以前
在营改增试点以前,销售煤炭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运输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销售煤炭同时提供运输劳务,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因为A企业是以销售煤炭为主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一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俗称的一票结算。是否一票结算的问题,一度成为税
3、务稽查的必查点,无论是对销售方还是购买方的稽查,而且针对这点的检查基本上都会有所收获,有的企业是因为根本搞不清该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所以也搞不清应当一票结算还是两票结算;高大上一点的企业是因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只有3%,两票结算能省税,所以在合同中单独注明运费的金额,单独就运费开具运输发票。但是,无论是否在合同中分别定价,这项业务都只能被认定为混合销售,只能一票结算,但凡出现两票的情形,都是不合法的。
2、营改增试点后
营改增试点开始后,交通运输业首当其冲纳入营改增的范围,财税〔2011〕111号引出一个新概念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4、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也就是说,A企业销售煤炭和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已经不再属于混合销售了,同时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并提供应税服务有一个新名词混业经营,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核算煤炭销售额和运输服务额,就可以分别适用增值税税率,煤炭适
5、用17%税率,而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事情来了一个180度大反转!销售煤炭并提供运输,应当在合同中分别定价,分开核算,采用两票结算!继续采用一票结算那纯属于有钱任性!
3、全面营改增以后
当全面营改增的脚步越来越近,营业税即将被淹没在历史的潮流中,有些人窃以为什么混合销售什么兼营,都永远不会再出现在我的税法考试卷中的时候,财税〔2016〕36号却只字未提混业经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
6、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弱弱的说一句,180度大反转又要来一次180度大反转吗?
销售煤炭并提供运输服务,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A企业以销售煤炭为主,应当按照销售煤炭缴纳增值税。我的两票结算,又要重回一票时代!
相关话题 营改增新政策学习笔记:视同销售问题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