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变名销售” 进行“无罪辩护”的三大策略笔者曾分别于今年7月撰写石化行业突显变名销售虚开风险一文、10月撰写变名销售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文,后又于10月底应邀在中国税务报实名发表变名销售虚开增值税专票:该不该入罪?一文,以期对当前石化行业愈演愈烈的变名销售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法律问题进行专业澄清,并寄希望相关涉案企业能够在税务稽查阶段能够妥善处置好该项税法风险,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最近据我掌握的情况,很多涉案石化企业、人员已先后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变名销售主观上无偷逃税之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之结
2、果,我正在代理的数起变名销售金额较大的案件中都进行了无罪辩护。受本人时间和精力所限,不能一一满足众多涉案企业的委托需求,但目前各地专业税务律师的稀缺性又往往会导致涉案企业不能很好的在刑事阶段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一、交易真实性之辩护策略司法机关往往会以交易中间环节无货物流转、循环交易、合同由一方控制等理由认定交易不真实,并最终从虚构交易作出构成虚开的结论。交易真实性是虚开定性问题的关键性法律事实,企业应从合同的有效性、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库存明细核算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自我辩护。当然企业也可以指出司法机关取证的片面性、瑕疵性,进而降低其证据效力的角度提出抗辩。总体而言,深究石化行业上游或者下游相关
3、交易环节,基本上就可以排除无货开票等恶意虚开情形,尽管相关企业在具体交易中存在变更品名等不足之处,但司法机关据此否定交易真实性进而认定企业构成虚开,无疑违背了案件的客观事实。二、虚开构成要件之辩护策略自虚开罪名正式列入刑法以来20多年的时间里,虚开一直存在着打击面过大、量刑过重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相关专家学者都对虚开有一些研究和观点,其核心在于虚开属于目的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由于石化行业贸易往往属于大宗交易,交易额巨大,对应的税额也明显偏高,一旦认定企业构成虚开,企业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等涉案人员往往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石化企业变名销售一般不存在骗抵国家增值税款的主观目的,客观上
4、也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危害结果,企业应当从虚开构成要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辩护。在石化企业变名销售开票的行为中,一方面,由于进项、销项均为已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和销项的税率又相同,增值税抵扣链条并没有因交易而中断,客观上不会造成少缴增值税的结果;另一方面,企业在油品购销环节中不存在虚开虚抵骗抵国家增值税款的目的。因此,变名销售行为不符合虚开的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有效沟通之辩护策略石化企业变名销售涉嫌虚开案件大量爆发以来,有部分涉案企业寄希望于招商引资的政府承诺以图自保,甚至需求人情关系等方面进行协调解决,由于没有专业的律师意见进行支持,往往最终案件处理结
5、果不尽如人意,还耽误了最佳的法律救济时机。虚开案件不仅涉及刑法的有关规定,还涉及大量税法、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较一般经济犯罪案件更为复杂。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无论公安经侦机关、检察院公诉部门还是法院刑庭法官,对这些方面的专业知识也并不是特别熟悉。另外,由于涉税金额特别巨大,案情重大、罪行严重等心态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办案人员对犯罪构成的判断,这些都影响了企业进行沟通的效果并增加了无罪辩护的难度。如有专业律师进行指导辅以国内税法、刑法专家出具的书面意见,无疑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关话题石化行业突显变名销售虚开风险(2017年7月)变名销售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7年10月)变名销售虚开增值税专票:该不该入罪?(2017年10月载于中国税务报)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