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既代购又运输算混合销售吗?近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辖区内某商贸公司实施了纳税检查,发现该公司2016年5月2017年4月为客户代购水泥时另外收取了运输费用只按11%的税率缴纳了增值税,而不是按混合销售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此,税务机关内部产生了两种处理意见,引发了一场热烈的涉税争议。原来,商贸公司拥有甲水泥厂独家代理权,经营水泥也兼有代购水泥业务和运输业务。2016年5月2017年4月,该公司为客户代购水泥10万吨,收取代购手续费50万元,另外收取运费500万元。该公司在申报纳税时,代购手续费则按商务辅助服务依6%
2、的税率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为代购水泥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500万元按11%的税率申报缴纳了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该企业发生的经济行为属代购货物行为,收取的运费只是方便客户,并且提供运输服务也按11%的税率缴纳了增值税,是合规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
3、手续费。显而易见,该商贸公司行为符合代购货物的条件,代购收入按11%的税率缴纳了增值税是正确的。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代购水泥并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属混合销售行为,其水泥及运输服务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表面上看,水泥是代购货物,但实质上是A商贸公司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将混合销售行为一分为三:代购手续费、水泥价款和运费,并让水泥厂向客户开具了水泥销售发票,自己向客户开具了手续费销售服务发票和运输发票,这样就符合代购货物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A商贸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上述案例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营改增后,运输业已属增值税纳税范畴,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属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货物与运输业存在税率差,纳税人有意将混合销售分解,把货物销售伪造成代购,货物销售的增值额转移到运输服务上,这样就可利用税率差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鉴于基层税务机关对上述代购定性存在较大分歧,加上混合销售非常容易转化为代购货物,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