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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小高新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汇编3.doc

1、 青岛:中小高新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汇编3 7、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

2、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

3、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

4、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9、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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