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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前幼儿教育学校的几个营改增问题.doc

1、关于学前幼儿教育学校的几个营改增问题1、幼教在营改增后属于什么应税项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从事幼儿教育的,属于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因此,幼教学校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关于学前幼儿教育学校的几个营改增问题幼教服务是否免税?需要办理手续吗?关于学前幼儿教育学校的几个营改增问题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

2、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因此,幼教学校并不是所有的服务都是免税的,一般学校都存在一部分创收教育项目,要注意申报纳税。一般学校都以为免税,往往不申报;税务机关也往往对学校的申报不够重

3、视,往往辅导不到位;更有即少数学校以归属教育局管理而拒绝税务机关的管理,这是比较危险的。对于免征增值税,属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2、我们学校是以幼教为主的学校,但也开办兴趣班等,有征税收入。我们知道,针对专门用于免税部分取得的进项税额应该不能抵扣。可如果像物业费房租等无法区分是否用于征税或者免税部分的进项税额可否将其进项税额全额抵扣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同时有征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其共同使用的进项税额除规定的固定资产等项目外,应该将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进项转出。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

4、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3、我校有操场草坪,需要找专门的草坪维护公司来维护。营改增以后,维护公司说将开具建筑行业发票,是否正确?维护公司的说法是对的,营改增以后,园林绿化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其它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其它列举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

5、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因此,如果对一些围墙周边的土地进行平整,也是属于建筑服务,可以取得11税率的发票。关于学前幼儿教育学校的几个营改增问题学校有接送学生的校车,所以向学生收取校车费。对于收取的校车费应开具多少税率的发票?是否可以与教育收入一起征税?关于学前幼儿教育学校的几个营改增问题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你校的校车服务和教育服务均为应税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因此,收取的校车费不能并入教育收入一起核算、一起计税。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

6、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对收取的校车费收入和教育服务收入应该分别核算。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校车服务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税率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如果与教育收入没有分别核算,将有被全额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风险。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尽管都是适用征收率3,但也应该分别核算。4、我们是公办学校,本身也是有部分财政拨款的,按照规定缴税是应该的,也是对我们最后的影响不大的。一直以来我们与财政地税局协调好,地税局每年将我们缴纳的税收的70返回给我们。不知道现在应该怎么操作?是由国税局返回吗?这可能是您没有把事情搞清楚,按照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学校的税收返回应该不是地税局对你们缴纳的地方税收的返回,而是财政局根据你们的实际拨款情况,依照你们缴纳的税收的70返回给你们。这实际上是属于财政教育拨款的形式,是由财政局办理,只是现在各地基本上都是合署办公,所以可能你们理解错了。营改增后,国税局是不可能返回你们缴纳的国税税收收入的。因此,对于财政返回的事宜需要你们自己与财政局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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