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3 ,大小:67.50KB ,
资源ID:2308630      下载积分:3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230863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之争由谁裁判.doc)为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之争由谁裁判.doc

1、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之争由谁裁判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众所周知的一项税法规定,原本也是一条没有什么歧义的规定。但是,自从经历12年“五审”方通过的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围绕滞纳税款加收的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滞纳的税款本金的争议就犹如余音绕梁,延续至今。产生争议的起因就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加处

2、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一规定。围绕加收的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滞纳税款本金的争议,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主超派”,认为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逾期缴纳、解缴)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支付的利息),从而不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滞纳金,也就不应受滞纳金不得超出税款本金的限制。另一种是“反超派”,认为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税收滞纳金也属于强制执行方式,且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没有“除外”规定,因此只应按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处理,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不能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对于以上两种意见,笔者认为都有一定道理,但对两种

3、意见均不赞成。理由就是,两种意见都带有明显的个人愿景和理解,都不同程度的违背了法的适用原则。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而对于税收滞纳金是否能够超过税款本金的问题,关键是明确税收滞纳金的性质,即税收滞纳金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方式。首先,从法律解释角度来看,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税收滞纳金只规定了加收比例而未规定上限且未明确其具体含义究竟

4、是占用税金的补偿还是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滞纳金”是否包含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滞纳金”,涉及需要进一步明确滞纳金和税收滞纳金的具体含义,均属于法律解释工作,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其次,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立法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就滞纳金这一事项而言,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的规定是新的一般规定,税收征管法对滞纳金的规定是旧的特别规定,因此,当两者(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如何适用的问题依法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据此,滞纳税款加收的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滞纳税款本金的问题,不是理论派、实战派或征纳双方及法律界人士来评说,也不是基层法院几个判例来形成定论,而只能以法定的法律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裁决为法律适用依据。注1:读者可能会认为此文没有给出结论,这本来就不是哪个个人或民间组织能给出结论的,依法只能由“法定的法律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2:笔者倾向于对税收滞纳金分段定性为“占用税金的补偿”和“强制执行方式”两类,在此不赘述。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