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问题1基本情况挂牌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简称:龙图信息股份代码:832272主营业务:为税务机关提供出口退税软件的技术开发和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出口退税软件产品、技术及业务咨询等服务挂牌时间:2015-04-30主办券商:中投证券2案例概述龙图信息有限公司时期有限公司期间共发生2次以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资本和1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情形,分别为2004年5月以未分配利润转增44.00万元注册资本、2005年3月以未分配利润280.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2004年5月以划款拨入的资本公积转增46万元注册资本。因公司当时税收代扣代缴机制不健全和股东税收
2、意识淡薄当时治理机制不健全,上述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直接转增资本各股东均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存在违规情形。3解决途径2014年10月20日,控股股东赵昕国出具承诺书,承诺因上述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发生税务机关追缴或处罚情形,由承诺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负责赔偿。同时公司为保证公司与股东日后税收的规范性,也进一步健全了财务制度并加强了相关股东和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培训。4主办券商和律师意见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两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和1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未缴纳个税虽然存在违规情形,但由控股股东兜底承诺可以避免上述瑕疵给公司造成不必要损
3、失。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虽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的承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费用,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对上述政策中的“资本公积金”规定为“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
4、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明确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数额,均应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