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代理实务简答题解析2013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中简答题:李某的个体餐馆2013年2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纳税,县地税局几次通知其申报,其拒不申报。2013年10月14日县地税局稽查核定该餐馆欠缴税款5万元,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补交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10万元的决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认为罚款过重,于2013年10月27日仅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以李某未缴纳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了李某。问题1.县地税局的处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2.李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
2、行政复议?李某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谁?3.李某应于多长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4.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试题解析1.县地税局的处罚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构成了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以,本题中地税局的处罚是正确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
3、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本案例中李某认为罚款过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并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一切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所以李某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本案例中县地税局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以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县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
4、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例中市地税局是县地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所以行政复议机关为市地税局或县级人民政府。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所以本案例李某应当在知道县地税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本案例中,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因为罚款不是必经复议的程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行政复议机关以李某未缴纳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