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1、财政部、总局财税201475号、总局2014第64号公告规定六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请问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判定标准如何确定?答:季(月)度申报时,享受六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相关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或新办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汇算清缴时,如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应进行调整。2、企业将自制的产成品转作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视同于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解释中的“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答:企业将自制产成品转作固定资产后可按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3、房地产项目前期的临时售楼处及可拆除的样板
2、房,是否作为开发间接费在税前扣除?答:根据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因此,临时售楼处及可拆除样板房属于项目营销设施建设费,可作为开发间接费处理,4、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土地返还款收入是作为补贴收入还是冲减取得土地计税成本?答: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
3、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土地返还款收入不能冲减土地历史成本,应并计收入。土地返还款收入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5、企业购买土地自建自用,土地的摊销从何时开始?自取得土地后开始摊销,还是从地上建筑物完工投入使用后与固定资产一起开始计算摊销?部分企业从取得土地至地上建筑物完工间隔较长,从取得土地至建筑物投入使用期间的无形资产摊销可否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当年补提?答:土地、房屋性质不同,一为无形资产,一为固定资产,应分开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
4、产第18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17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一土地,应当自土地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如企业取得土地时未进行摊销,可以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但不能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当年补提。6、在股权转让后续审核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转让方按税务机关确定的评估价格调整补税后,受让方能否按照调整补税的金额重新确认计税基础?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不得随意调整企业资产初始成本计税基础。如
5、受让企业提供交易行为变更的相关证据,并支付了调整的价款,受让企业可以相应调整其计税成本。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于其单笔担保金额较小,是否可以比照电信企业的坏账损失,对其担保损失做批量资产损失处理?答:担保公司代偿损失与电信坏账损失不同,涉及银行贷款代偿担保,不能实行批量损失处理。8、企业互保、联保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答:企业互保、联保如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则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符合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6、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9、企业内部违章建筑物被拆除后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答:企业会计核算上已作为“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处理的,可依据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相关规定处理。10、某房地产企业建造一商务大楼后,新成立了一家物业公司,该公司拥有商务大楼的管理权。在出售商务大楼的大部分商铺后,现应政府要求做亮化工程,请问这部分费用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答:可以按照装修费用进行处理。11、企业将借款用于对外长期投资的利息如何进行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
7、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借款用于对外长期投资的利息不需要资本化。12、企业在商业保险公司办理雇主责任险等,投保对象是生产工人,受益对象是投保企业,其实质是财产险,其保险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雇主责任险具有财产险性质,可以在税前扣除。13、农村合作银行为全部职工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险
8、,其中为临柜人员投保的人身意外险是否符合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予以税前扣除?答:特殊工种的具体工种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名录中金融企业无特殊工种,故不得在税前扣除。14、总局国税函20093号第三款(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其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以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赔偿协议、发放标准等应当作为备查资料。15、委托个人进行研发,能够提供相关明细材料,可否加计扣除?答: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委托外单
9、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如符合相关条件,由委托方按规定加计扣除。外单位不包括个人。16、新年报A107014附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1列表述为“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与国税发2008116号附件中的归集表第36行表述不同,请问如何理解?答: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企业自己放弃作为不征税收入,允许在并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其用于研发支出的部分加计扣除。17、现行政策规定筹建期不作为亏损年度,企业筹建期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申报表中如何填报?答: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
1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如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方法,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加计扣除。18、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已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该设备残值收入如何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
11、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会计上如何处理,不影响税收一次性扣除。同时64号公告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如果会计上预计了净残值,在确定加计扣除金额时是剔除了这部分残值的。(如果会计上未预计净残值,未来残值收入不允许冲减研发费用。)19、享受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审核中发现税前扣除凭证不合法,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另单独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并计免税所得?答: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年度,使用不合法凭证
12、列支相关成本或费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并计免税所得,不涉及补税。20、某企业2013年度之前均为查账征收,2013年度变更为核定征收,2014年度又变更为查账征收,请问2013年度之前的亏损可以在2014年度弥补吗?答:企业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其实行核定征收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此前年度发生的尚在法定弥补亏损期内的亏损;此前实行查账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再次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限应自发生亏损年度的次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1、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后,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做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
13、是否要进行零申报?如第二年分支机构无法提供分配表等有关资料,那对新设年的税务怎么处理?答: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应做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并进行零申报。分支机构第二年未按规定提供分配表的,按总局2012年57号公告第十二条处理。分支机构既无法提供分配表,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分支机构身份的,按公告第二十四条处理,可追溯至新设年度。22、新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企业会计准则”选项下只设了“一般企业、银行、证券、保险和担保”五个选项,信托公司、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未明确,请问如何处理?答:在“企业会计准则”选项中选择“一般企业”,在表单中手工勾选“金融企业收入/支出明细表”。23、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在享受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答: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在享受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时,无需填写A107013表,直接填写在A107010表第20行。24、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如何填写A109000表?答:对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A109000表第12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比例为50%,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比例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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