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开企业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宜理解为分房产对应配比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对于房开企业预缴税款的处理是这样的:(1)一般纳税人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
2、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小规模纳税人第二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小编遇到有的同志就问了,商品房销售的预缴税款,是不是要一套一套的配比上啊,比如预缴了100套的100万元税款,后来交付50套,应纳税额产生后税额为150万元,此时是允许抵减100/2=50万元,还是抵减100万元呢?因此这儿还真有可能想的歪了!真是这样的,配比原则啊,多清楚啊.其实我们要从纳税人的身份上看,房子只是这个纳税人的口袋多少而已,至于花出去预付多少,这是最重要的,并不是看那个口袋收回来的只去抵这个口袋花出去的,也不是说总共要花的,只去抵这个口袋中发的.因此很有可能一不留神就念歪了经.所谓大道至简,思考也是一样,当小编看着一堆堆文字的时候,就基本上放弃了,可视化的税务服务学习,非常有必要,我们是要把复杂问题简单化,而不是反之.当然为了多收费可以采取简单问题复杂化(小编还不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