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企业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该局已完成了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工作。该局工作人员介绍,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之一,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重新鉴定后,一部分企业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不得再实行核定征收,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将变更为查账征收。那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是什么?哪些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
2、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据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对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有严格范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以下纳税人不能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