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增税”金融机构贷款证明”是个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实务中,关于此项规定如何理解存在一定争议。本文试作分析如下:一、金融机构的含义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中,未对“金融机构”范围进行明确定义。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
2、网点;(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二、金融机构贷款如何理解关于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历来有两种理解:第一种认为,应当是由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第二种认为,只要是金融机构贷款经办的贷款即可。这两种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些有金融机构经办的非金融机构贷款或借款能否扣除的问题。譬如:金融机构经办的委托贷款和信托公司经办的以信托财产发放
3、的贷款。从目前的实践经验来看,实务中普遍倾向于第一种理解,即:应当是由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所以,金融机构经办的委托贷款并非是由受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的贷款,金融机构只承担代发、监督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手续费。其实质仍是委托方与资金获取方之间的贷款服务。这种方式不符合第一种理解,故而实务中不允许扣除。而对于信托公司,如果是信托公司以自有资产发放的贷款,由于信托公司符合上述“金融机构”的规定,因此,符合据实扣除的前提。但若是信托公司以受托资产设立信托计划对外发放的贷款,根据信托法所确立的原则,受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其间也只是委托关系,因此亦不符合这种理解方式,实务中不允许扣除。三、金融机构贷款证明是个啥什么事“金融机构证明”?这个证明是一个规范的文本、表格还是其他替代性资料?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中并未给我们明确解释。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中,没有发现金融机构据此另外向纳税人提供单独证明的,甚至税务机关也没有单独要求纳税人提供一个所谓的“证明书”。相对的,在清算实务中,税务机关一般着重关注上述利息(1)是否与金融机构签订了符合规范的借款协议(2)是否实际支付(3)取得的付息凭证是否符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