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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融资及利息如何账务与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是外资企业,在证券公司炒股,现发生融资400万元,融资利息35万元,对融资400万元及利息35万元怎样进行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具体的会计科目是哪些?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融资是指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出借自有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证券供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
2、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贵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向证券公司支付的利息,属于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该项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第九条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
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因此,贵公司账务处理为:
(1)借入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3)支付本金: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