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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财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免缴哪些税?.doc

1、 个人将财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免缴哪些税? 编者按:2018年3月31日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完成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完成《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填报。现将个人将财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在税收实务中,常常发生个人将财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的情形。一般地,我们需要掌握个人将财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如何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税种的知识点,以免多缴税或者缴错税,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1.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财

2、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因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

3、养人或者赡养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均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项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显然,财

4、税〔2016〕36号是对财税[2009]111号文件有关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有关政策的延续。 综上,纳税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无偿赠与股权、股票 (1)无偿赠与股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因股权转让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不征收增值税(【注】详细分析见本公众号《【20160801每日一税】营改增后股权转让不缴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

5、股权转让既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无偿赠与也就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因此,纳税人将股权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营业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无偿赠与股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项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显然,营改增后,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是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延续。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将其持有的股票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属于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但也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二、个人所得税 1.无偿赠与房屋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

7、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根据以上规定,自2009年5月25日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赠与人和受赠人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无偿赠与股权、股票需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无偿赠与股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

8、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根据以上规定,继承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无偿赠与股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不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认为同前款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9、[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根据以上规定,无偿赠与房屋、土地给法定继承人,不征契税;无偿赠与给非法定继承人应征收契税。适用税率以房屋、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或其授权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四、印花税 1.无偿赠与房屋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以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2.无偿赠与非上市公司股权应缴纳印花税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非上市公司立据赠与公司股权,应根据所立书据所载金额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购票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1991]国税发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 因此,偿赠与非上市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3.无偿赠与股票应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

11、14〕46号)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因此,无偿赠与股票,由赠与方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以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12、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因此,以继承的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个人将财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无偿赠与或受赠财产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所、契税所需证明资

13、料 1.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规定,提供《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2.无偿赠与或受赠股权和股票 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根据主管税务的规定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规定,提供双方当

14、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

15、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 思考:个人将房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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