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种税前弥补方法搞定企业亏损账目税法规定,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了亏损,允许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在税前进行弥补.税前弥补亏损,是指以纳税人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事项.企业亏损情形不同,税前弥补方法有别.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正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的一个关键步骤.企业所得弥补往年亏损,因情形不同涉税处理需要差别化对待.企业弥补亏损的各项税收政策,散见于浩瀚的、繁杂的税收政策法规之中.鉴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笔者专门针对企业亏损的不同情形,经过收集、归纳、分析、总结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方法,供企业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1筹办期亏损,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
3、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2核定征收前亏损,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继续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
4、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而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3上市公司亏损,不得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方式弥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
5、监管要求规定,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方式弥补亏损.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监管指引规定了四方面的监管要求:一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是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三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四是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4分支机构亏损,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
6、算应纳税所得额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弥补亏损.5分支机构亏损,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在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由企业集团分配给成员企业在剩余结转期限内弥补.6房企
7、以前年度亏损,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可以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7房企注销亏损,当年汇算清缴计算申请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
8、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
9、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三)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8被投资企业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要求,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
10、损失.9政策性搬迁亏损,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10境内亏损,境外弥补不得超过当年境外应纳税所得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但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
11、部境外应纳税所得.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明确,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1
12、1合并分立前亏损,一般性重组不得结转弥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主要规定了以下4种情况: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
13、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12企业合并亏损,特殊性重组由被合并企业限额弥补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且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合并双方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
14、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13企业分立亏损,特殊性重组由分立企业按资产比例继续弥补财税200959号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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