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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企业:税制转化中的典型问题可以这么办…….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建筑业营改增企业:税制转化中的典型问题可以这么办【编者按】建筑业具有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为确保建筑业税制转换平稳,国家出台了多项过渡性政策。但受行业特点、经营模式及历史做法等影响,建筑行业在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对于一些大企业而言,这些问题尤其突出,导致不少税务风险。本文对这些突出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此给出若干应对问题的建议。建议修改建筑法相关条款,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转包建筑工程。在此基础上,要求总包、转包、分包各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依法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和对外开

2、具发票。建筑企业要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和管理要求,从运作模式、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等方面,做出有针对性的调整、规范和重构。建筑业具有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确保建筑业税制转换平稳,国家出台了多项过渡性政策。但受行业特点、经营模式及历史做法等影响,建筑行业在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加以解决。主要过渡政策三种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以清包工方式或者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服务营业税税率为3%,增值税征收率为3%,营业税是价内征收而增值税是价外征收的,

3、按营业税口径返算,3%的增值税征收率相当于2.91%的营业税税负水平。简易计税可差额扣除分包款。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及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延续营业税差额扣除政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异地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征收率在服务地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的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服务地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服务地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这种制度安排,主要是稳定

4、试点前后各地区的财政利益,同时不违背固定业务在机构地申报纳税的增值税基本政策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1现行运作模式不适应增值税管理要求。我国现行法律对建筑工程总包人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在实践中,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较低的企业或个人(实际承包人),往往以其他有资质或资质较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包人)名义承包建筑工程,除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负责代扣代缴营业税、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外,名义承包人基本不参与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等其他事务,很多情况下发包人工程款甚至直接支付给实际承包人,业内称为资质共享。这种运作模式非常普遍,甚至可以说是目前我国建筑业的主要运作模式。营改增后,这一模式面临以下难题:一是根据试点政策,名

5、义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应当由名义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发票。但是,名义承包人基本不参与工程建筑,无法对材料采购等事项进行有效管控,接受虚开发票等纳税风险陡然增加。目前,已陆续出现一些名义承包人不愿开票导致实际承包人无法结算工程款的现象。二是如果实际承包人注册成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成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并与名义承包人签订转包合同,便可以建立增值税链条关系,但同时又会遇到建筑法禁止整体转包这一新的难题。2跨县建筑服务发票使用规定操作不便。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内部管理主要采取内部承包方式,即建筑企业将工程项目分包给项目经理,分散在各地的项目部并不是独立经营的主体,建筑企业仍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

6、。营业税下,一般由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由企业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出外出经营许可证,到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但增值税发票只能向机构所在地领用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除外)。与营改增前相比,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式变化较大,建筑企业难以适应,实际操作中将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如建筑行业农民就业比例高,一旦发生未及时开票导致无法结算工程款,或者建筑企业以此为借口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极易引发群体事件,而建筑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虽然处在矛盾焦点之中,却无力解决问题。3规范建筑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难度大。会计核算健全,是增

7、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基本要求。但受行业经营特点、营业税管理模式等因素影响,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收管理难度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的现象非常普遍,一些建筑企业基本不建账,对许多建筑企业来说,营改增后规范会计核算可能要从头起步,从零开始。二是国税机关税收监管手段有限。现行试点政策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一定比例的税款,但发票只能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领用,会计核算资料自然也集中在建筑企业,对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来说,很难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三是建筑行业运行模式转型难度大。建筑行业管理不规范、运作模式不适应增值税的要求,是业内外都认识到的实际

8、问题。但是,商业模式的调整,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在此过程中,如何做到既规范执行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又妥善处理开票方式改变、不能及时结算工程款引发的民生(农民工)问题,是基层国税机关面临的巨大挑战。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

9、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4对增值税税负特点的认识存在误区。营业税的税率即税负率,企业所属的行业(服务)确定了,企业的税负率也就确定了。但增值税不同,企业的税负率由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因素决定。实践中,企业实现的销项税额与取得的进项税额,往往会不同步,这一特点决定了短期内企业的税负率并不客观真实。如果建筑企业前期取得预收款较多,而购买材料、物资等相对滞后,工程建设前期很可能出现税负率偏高的现象。一些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税负的特点认识不到位,如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准确做好宣传解释,容易引发一些本可避免的问题。应对的若干建议1顶层设计要更加科学,完善制度安排。针对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的

10、问题,对相关制度安排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修改建筑法相关条款,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转包建筑工程。在此基础上,要求总包、转包、分包各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依法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和对外开具发票。二是提升税收征管信息共享度。在建筑企业开展试点并加快推行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的部分问题。同时,充分利用金税三期全面推行的有利条件,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允许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涉及的机构地国税机关和项目地国税机关共享建筑企业相关征管信息,共同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三是在全国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建立前,应调整有关管理的具体程序,如建议在外经

11、证上注明纳税人的类型(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四是明确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未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税款的,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局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关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条款进行处罚。2建筑企业要转变观念,主动适应新的税制。一是建筑行业各方应当形成共识,主动调整现有经营模式,建立符合增值税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新模式。二是建筑企业的决策层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营改增试点,不仅仅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是企业转型发展的契机,主动适应新税制的要求。三是建筑企业要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和管理要求,从运作模式、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等方面,做出有针对性的调整、规范和重构。四是建筑企业内

12、部的财务、招投标、采购等各个部门,要尽快熟悉和掌握营改增试点政策及管理要求,并在实践中严格遵守和规范运用,切实提高企业遵从税法的能力。3国税机关要转变思路,持续渐进规范管理。国税机关要树立持续服务、渐进规范的理念,不放任不管,也不操之过急,唯有如此,才能确保税制平稳转换。一是加强营改增试点政策和管理要求的宣传辅导,切实提高纳税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帮助和指导建筑企业尽快熟悉新税制、遵从新税制和受益新税制。二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综合治税平台,及时获取建筑工程涉及的土地使用(国土局)、立项(发改委)、规划(规划局)、施工审批(建设局)等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三是加强税企互动,多深入企业开展调研,保持问题反映渠道畅通,及时了解建筑业执行营改增试点政策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加以研究,积极向上级国税机关提出完善建筑业增值税政策和管理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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