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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入流转税问题小议.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非法收入流转税问题小议 【题注】现阶段,经常会发生无资质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情形,那么对于这类无资质下的承包或劳务行为,能不能征增值税呢?本文解析如下。欢迎大家加大世个人微信号:h15255655661共同交流。 关于非法收入征税问题,可以说是探讨已久,笔者今天主要探讨的是非法收入涉及的流转税问题。 一、背景 关于非法收入是否征税问题,一般来说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非法收入在未被发现为非法时是否征税;第二个层次是非法收入已确认非法时,是否征税。 对于第一个层次的问题,现阶段理论实务界都比较统一,即:由于税务机关

2、的人力与资源等各方面限制,不可能知道纳税人收入是否违法,所以此时,不需要去确认纳税人收入是不是非法,而可以直接依据税法征税。 而对于第二层次的问题,现阶段却争议比较多。当然,在美国,对于已经知道属于是非法收入,仍然会征税,如美国国税局(缩写是IRS)在税表的填写说明上就有:非法收入(例如贩毒),也要填写在报税表上主动报税。 但是在我国,对已确认的非法收入,是否征税仍然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意见。 二、非法收入的分类 对于已确认的非法收入是否征税,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需要对非法收入进行分类探讨。 为此,笔者将非法收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本身具有明确违害性,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3、产生的收入,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贩毒,该行为本身就明确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类是由于主体不适格造成行为违法,但是该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有社会危害性,例如无资质的承包,由于主体没有资质,因此其行为违法,但是不代表承包必然会造成社会危害性。 对于第一类行为,虽然美国确认征税,但是美国国税局对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具有很强的保密性,一般只有极特殊情况下,其他部门才能调取纳税人申报信息,因此,这种第一类行为如贩毒,才有可能让实施非法行为的纳税人主动报税。而在我国,税务局的独立性与保密性都不健全的情况下,对这类行为征税或者让纳税人主动申报,可实施性非常低。 因此,对于第一类行为并不适合征税在我国。 而对于

4、第二类行为,笔者认为从必要性与可行性上来说,都可以征税。 三、主体不适格的非法行为收入征税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对行为征税,首先要看是不是有必要性,如果没有必要性的话,那么完全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自然谈不上后续的征税问题。 那么,对于这类主体不适格的非法行为收入是否有征税的必要性呢? 对于行为征税的一般必要性,笔者就不展开叙述,在这里,笔者主要针对第二类行为本身特性来论述下其征流转税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随着营改增后,我国全面进入增值税时代,而凭票抵扣增值税、凭票扣除所得税成本费用,是税收征管中两项必不可少措施;而对于企业来说,也是正当降低成本必经的过程。 然而,在涉及

5、主体不适格情况下,如果不征流转税,往往将企业陷入两难境地。 我们以无资质下承包为例,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无资质方借用他人资质可以说属于很常见的违法行为,然而,由于其借用资质本身具有天然的隐弊性,因此对于工程发包方来说,并不能百分百确定承包方资质属于合法。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承包方被相关部门查出是借用资质,本身违法,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包方行为就属于非法行为收入。 而此时,如果不征增值税的话,则对于发包方来说,首先,增值税无法取得发票抵扣,其次,对于成本,同样无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使得发包方可能将承担非常巨大的税

6、收损失,从而可能造成工程的停顿,甚至危及公众利益。 事实上,类似上述无资质的情况还有很多,而在我国全面推行了增值税的情况下,如果对上述情形不征税,毫无疑问,将会对相关无辜方造成巨大损失,对企业正当经营造成不可避免的影响,这既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也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更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与税收的初衷相违背。 因此,对该类行为征收流转税,有其必要性。 四、主体不适格的非法行为收入征税的可行性 上面论述了对该类行为收入征税的必要性,下面要说下其可生性。因为即便有必要性,如果没有实际可行性,则也无法真正实施,从而仅只能止于理论层面。 首先,对该类行为征税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由于

7、该类行为的主体、行为本身以及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容易确定好,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并不是非常困难,也就是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其次,对该类行为征税与其他法律具有协调性。 我们知道,如果对该类行为征税导致与其他行政法律不相容的话,很容易出现矛盾,从而造成征税的不可行。 那么,对该类行为征税与其他法律是可协调的还是不相容的呢? 还是以无资质的承包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8、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上述规定中,收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那么假设征税的情况下,这个非法所得包不包括征的流转税(增值税)呢? 如果不包括的话,两法之间自然不存在矛盾,如果包括,而可能导致两法不相容。 按现行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承包人获得的工程价款扣除承包人实际支出的工程成本部分的差额作为承包人的非法所得,简单的说,就是利润。 而过去的营业税实质是工程成本费用的一部分,而对于现在增值税来说,其本身就是价外税,与司法实践中的非法所得之间实际并不重合,因此,自然不存在不相容性。 总结:在我国现阶段下,虽然对所有非法收入征税并不具有可行性,但是对于主体不适格造成的行为非法的收入进行征税,则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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