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
2、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文件印发)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附件6第七条第13项的计算公式修改为: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
3、总局关于印发<</font>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称19号文)中规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其中一种方式就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营改增后,对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收入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上述文件中关于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已不能准
4、确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我们将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为保证申报征收环节的准确计算,我们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中的相应申报表的填表说明,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填表说明中“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的“换算的收入额”的计算公式一并进行了修改。主管税务机关在营改增后,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继续在19号文确定的利润率范围内进行核定。本公告的执行时间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保持一致,即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