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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走-教你如何正确抵扣农产品的进项税额.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三步走,教你如何正确抵扣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出台后,很多营改增的纳税人,也有不少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关注起关于购进农产品扣除进项税额的问题。 根据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有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

2、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但是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目前很多纳税人在没搞清购进的货物是否属于农产品的情况下,不注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合法,随意计算抵扣农产品进行税额,这样隐藏不小税收风险。我们又要如何防范和降低其中的税收风险呢? 第一步,分清购进的货物是否属于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

3、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对农产品定义为: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除了注释列举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外,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三处:(1)注释中规定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货物是属于农产品。(2)注释中规定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货物不属于农产品。(3)注释中提及经过经过简单加工工序的货物仍属于农产品。 如果属于农产品的货物,分不同情况处理:(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专用发票

4、开具的税额进行抵扣。(2)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缴款书开具的税额进行抵扣。(3)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按照36号文附件1的计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4)从农业生产者(农民)收购农产品,自行开具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的,也按照36号文附件1的计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如果是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那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能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步,注意流通环节的免税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5、〔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从这些商贸纳税人购进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即农产品销售发票,但这农产品销售发票是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也就是说不能抵扣上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除非销售方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农产品才可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我们进一步防范和降低错误抵扣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风险。 第三步,不要误解农产品的特殊规定 有不少纳税人,引

6、用《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的规定,说农民个人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购进这些货物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实,他们忽视了文件中规定适用对象是竹器企业。也就是说这个文件跟除竹器生产经营企业外其他企业没有半点关系。因此,纳税人不要张冠李戴,自招风险。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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