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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焊接与安全知识培训PPT课件.ppt

1、金属焊接与安全知识培训金属焊接与安全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相对于普通作业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往往更为重要,危险性更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技术上有更高的要求,同时,作为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学法懂法,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围绕这个方针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保证 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落实

2、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 我国与我国与20022002年年6 6月月29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国安全生产法与20022002年年1111月月1 1日其施行,简称日其施行,简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在安全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

3、位最高。生产领域内,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最高。一 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1 知情,建议权2 批评,检举,控告权3 合法拒绝权4 遇险停,撤权5 保险外索赔权二 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1 遵章作业的义务 2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3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4 安全隐患报告义务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结合劳动法规定,

4、特种作业方可上岗作业。结合劳动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1 1 特种作业资格证,即技术等级证特种作业资格证,即技术等级证2 2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第三节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职业病防治法与2001年1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立法背景立法背景1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2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3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4 依法治国

5、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5 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6 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7 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8 加入WTO带来的挑战l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l防治职业病l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l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目的职业病防治法目的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预防预防 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这是必须贯彻于职业病防治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这是必须贯彻于职业病防治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措施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措施控制控制 指对工作场所或者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或者可能产指对工作场所或者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干预措施,目生的职业病危害

6、因素的识别、评价、干预措施,目的是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的是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消除消除 是指依靠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其是指依靠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其他治理措施,用无毒害材料、工艺代替有毒害材料、他治理措施,用无毒害材料、工艺代替有毒害材料、工艺,根除工作场所己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工艺,根除工作场所己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防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7、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防止职业病的发生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治治理: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治理,治理: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治理,治疗:职业病人的治疗,职业病病人的医治、治疗:职业病人的治疗,职业病病人的医治、疗养和康复,包括职业健康、职业能力在内疗养和康复,包括职业健康、职业能力在内的职业素质尽可能的恢复的职业素质尽可能的恢复防治职业病是指预防、治理和治疗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 职业病防治义务人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 健康权益主体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劳动者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

8、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发挥全社会的作用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职业病要件1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9、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出的 射线、射线、射线、射线、射线、射线、射线、中子射线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等电离辐射;4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的职业病。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都不属于本法所称的职

10、业病。l l职业病的特点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l l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合防治策略职业病的防治原理职业病防治原理(续)职业病防治原理(续)一级预防一级预防一级预防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病因预防(群体)预防、消除危害源头预防、消除危害源头二级预防:二级预防:二级预防: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工

11、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健康监护制度健康监护制度三级预防:三级预防:三级预防: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1 1、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在患职业病或者受到工伤、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在患职业病或者受到工伤后及时获得医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服务,保后及时获得医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服务,保障劳动

12、者本人或其遗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障劳动者本人或其遗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后顾之忧,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2 2、可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有利、可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有利于恢复和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于恢复和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者劳动者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主张健康权利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

13、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101010以上粉尘;以上粉尘;以上粉尘;以上粉尘;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

14、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1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者义务: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未成年工

16、女工保护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者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7、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原则诊断原则 职业史、危害接触史职业史、危害接触史 现场危害调查评价现场危害调查评价 临床表现、实验室辅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助检查 三人以上集体诊断三人以上集体诊断 推定诊断原则推定诊断原则 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 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医师共同签署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诊断争议鉴定诊断争议鉴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 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定申请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办法 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两级鉴定

18、省级鉴定终结 回避原则回避原则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保障方面的规定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费用承担责任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 第四节 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

1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与1995年1月10起施行。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劳动法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劳动法适用于:根据规定,劳动法适用于:根据规定,劳动法适用于:根据规定,劳动法适用于:1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指一般雇工在、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指一般雇工在、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指一般雇工在、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指一般雇工在7 7人以下的个人以下的个人以下的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

20、劳动者;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2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4 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其

21、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不适用于:劳动法不适用于:劳动法不适用于:劳动法不适用于:1 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会团体的工作人员;2 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

22、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农民除外);农民除外);农民除外);3 3、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4 4、家庭保姆;、家庭保姆;、家庭保姆;、家庭保姆;5 5、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劳动法的目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五节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一 基本要求:1 年龄满18周岁2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3 身体健康二 技术要求:见10P7条第六节 特种作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一基本职业道德要求1爱岗,尽责2文明,守则二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1 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2 精益求精的道德观念3 好学上进的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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