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如何判断外籍董事高管是否应在境内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条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法规,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法规确定纳税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外籍董事高管与普通的外籍个人在中
2、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不同点主要在于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除此之外,两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判定基本一致。例: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籍个人担任总经理,其进入中国境内并担任总经理的时间为2014年3月1日。其工资薪金全部由境外母公司支付负担。2014年7月31日,境外公司将该其调回国内,并不再担任境内企业总经理职务。分析:该外籍个人在2014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183天,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担任总经理的外籍个人来说,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
3、薪金,是有特殊规定的,即只要该外籍个人担任总经理期间,不论其在中国境内的停留时间,境内支付的所得均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案例中该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并未取得境内支付所得,应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3天,境外支付或负担的部分免于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该外籍个人在担任总经理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其工资薪金,应将境内支付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要注意,关于外籍董事高管的个人所得税事项,其特殊之处只有一个,就是境内支付的部分,千万不要将其扩大化,认为担任职务期间需要就全部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就会产生外籍董事高管在境内无居留天数,无境内支付,反而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乌龙。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