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年发放开门红包如何做账务处理【问题】现在很多企业在过年、过节时发放每位员工几百元的加菜费,年初开工发放开门红包等,是否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国务院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
2、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国税函20093号)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
3、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国税函20093号)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发放的“加菜费、开门红包等”都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上述“加菜费、开门红包”等,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可作为合理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