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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票”行为潜藏税务风险.doc

1、“对开发票”行为潜藏税务风险近日,某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某家电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有关发票对开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该企业从另一家批发企业购进了一批家电,因不太适应市场需求,退回了该批货物,货款也没有支付。因为该业务已经跨月,需要开红字专用发票,而对方嫌红字发票开具麻烦,还要到税务机关办手续,要求不开红字发票,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第二个问题是有一家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也要求该企业进行发票对开。即货物不用往来,双方都做一笔购进,再做一笔销售,在计提进项税的同时也计提了销项税,对税收没有影

2、响。税务人员告诉纳税人,这两种行为都是错误的,存在着税务风险。对开“无过”?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

3、流失的客观结果。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销售退回和正常销售货物对于企业而言,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业务,需要有不同的原始凭证来印证。如销货退回,需要有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有退库记录,有责任追究记录,如果由于退货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影响,还有可能根据购销合同向供货方索赔,可能产生违约金。对于规范管理的企业而言,正常的货物购进,还需要立项以及合同签订,主要负责人的签字,这些手续,都不是单靠财务人员能完成的。销货退回应开具红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业务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

4、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

5、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针对纳税人提出的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要求发票对

6、开,即货物不用往来,双方都做一笔购进,再做一笔销售,在计提进项的同时也计提了销项,对税收计算没有影响。税务人员指出,此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

7、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很明显,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发票对开还可能带来其他税务风险另外,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加了一笔销售行为,如果书立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发票对开是企业通过对开发票,新增

8、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纳税人在将销售退回变更成销售虚增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如果因多计收入而增加的扣除金额被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是人为造假时,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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