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免认证,操作有风险!这些注意事项您一定要知道 近日,税务总局决定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相关要点如下:A级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B级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C级)从12月1日开始,纳税信用C级的一般纳税人继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一般纳税人之后,也纳入了取消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的范围;此外,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营改增纳税人,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也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的认证.这些符合条件的
2、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改为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增值税发票信息需注意正确操作.政策规定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规定,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2016年8月底,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从9月1日开始,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
3、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即将选择确认抵扣发票信息的时限延长至申报之日,32号公告第一条同时废止.纳税人容易将57号公告中的规定理解为可以将次月申报之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都确认为上月的进项税额.例如,某符合条件的纳税人10月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后又收到销售方11月6日和8日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理解为在11月14日办理10月的纳税申报时,可以将该7份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均作为受票方10月的进项税税额申报抵扣.如何正确理解确认发票信息时限的新规,特别是次月申报时所确认抵扣的发票,究竟是开具日期截止至上月底的发票,还是可以将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日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一起作
4、为上月(申报税款的所属月份)的待抵扣发票?在所有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前都要进行抵扣凭证扫描认证时,规定在月底(当月最后1日)前必须办理完成待抵扣凭证的认证手续,然后在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对纳税信用A级和B级纳税人抵扣的发票取消扫描认证后,改为自行在系统中勾选、确认待抵扣发票信息,但办理确认手续的时限仍然为当月最后一日,然后在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9月1日开始,又将确认待抵扣发票信息的最长时限从次月申报期截止前2日,延续至申报期截止日.上述变化中,虽然认证方式或确认时间变化了,但可抵扣的发票对象未变.根据”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原理,所能勾选认证、确认抵扣信息的用于抵扣税款或者
5、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是发票开具日期截止到当月(相对于申报期来说是上月)最后1日的专用发票.因此,不能将在次月确认抵扣发票信息之日前取得的,开票日期为次月的抵扣发票,并入当月的待抵扣发票一并进行勾选、确认.并且系统也对此作出了限制.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中,要及时处理好勾选认证、确认抵扣与纳税申报的关系,对于已确定勾选认证并抵扣的待抵扣发票,要及时确认抵扣和进行纳税申报.因为,一旦完成申报或者至征期结束时仍未完成申报的,系统会自动回退该企业之前已勾选但未确认的发票数据,企业需在下一期重新进行勾选确认.此外,虽然选择确认平台已经与征管系统(非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结果实现了对接,”勾选认证”数据已经优化为实时同步,但扫描认证数据仍是按天同步,因此,建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尤其是既有勾选认证又有扫描认证的,最迟应在申报期截止前一日完成勾选认证和确认抵扣.营改增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或登录相关国税机关的发布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网页,查询本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关注是否属于取消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的范围内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