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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关于对取得虚开发票的纳税人-追缴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政策分析.doc

1、 关于对取得虚开发票的纳税人 追缴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政策分析 近几个月来,笔者听闻目前很多地、市、县局的稽查局以及个别地、市、县局的货劳部门,在思考讨论一个关于取得虚开发票追缴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政策业务问题,并已发现加收滞纳金的稽查处理案例。 简要情况如下:销售方已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税务机关已收到销售方税务机关《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函件,购买方税务机关稽查局在进行检查后,在资金流、货物流、票流等方面,没有发现存在问题的证据,对购买方不以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即:不能认定为“恶意”,但也不认定为善意,在处理时,不引用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

2、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也不引用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而是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此文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以及引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

3、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购买方纳税人追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他们在思考讨论及处理时认为加收滞纳金的理由:1、对购买方纳税人处理时,完全可以不引用国税发(2000)187号和(2007)1240号,从而不考虑不加收滞纳金,完全可以只引用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从而可以名正言顺的加收滞纳金。2、对取得虚开发票的纳税人,没能取证到可以定性为“恶意”取得(注:相对于总局“善意”取得的一个相对概念,下同),是因为取证难、所取证据不足以定性为“恶意”以及其它特殊因素(何为“特殊因素”?不明细说了,你懂的!),但又感觉十有八九是“恶意”取得,未能定性为“恶

4、意”,对纳税人处理过于宽松,加收滞纳金,也是一种惩处性措施。于是,便采取以上方式引用政策条款进行处理,加收滞纳金。 笔者分析认为: 1、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税函(2007)1240号文件是二个特别文件,一是界定一个“善意”取得概念,二是对“善意”取得特别规定不加收滞纳金。稽查局查处案件时,必须要依法正确理解执行这二个特别文件,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2、销售方已证实为虚开(即“恶意”开具专用发票),购买方就是虚取得发票,购买方稽查局就必须对虚取发票进行调查取证,并定性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并分别适用政策依据进行处理,而不能含糊其辞不予定性,回避“善意”取得并胡乱套用

5、其它条款加收滞纳金。 3、稽查局在查处时,选择适用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此文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就意味着也认可为“取得虚开”,未能认定为“恶意”,那就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选择适用总局国税函(2007)1240号这一特别规定不加收滞纳金的文件,而是选择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是非常荒唐的法律意识思维。 笔者认为,此政策问题很简单,必须正确理解并执行,广泛讨论并得出“普遍认可”加收滞纳金的意见并执行,是法律思维的混乱,必须立即纠正! 题外后续分析和体会(从现实角度): 1、对”善意”取

6、得虚开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补缴税款,已是株连延伸从严制订政策进行处理了,已经不合理。再加收滞纳金,既违反现有政策,也更加不合理。 2、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过取得虚开发票的纳税人,勇敢地对检查人员诉求,经得起任何深入稽查,自已确实是完全真实的购进,只是被假冒销售方业务员哄了,导致被株连而受害,实在是冤,但有政策规定,也没办法,只有接受。但如果还要加收滞纳金,那就是非法受冤了。 3、如果觉得购买方大多数实际上是“恶意”取得,只是因为各方面因素,比如:难取证;所取证据不足以定性为“恶意”;查深查透后处理有难度,一是纳税人的承受力、生存力,二是外界因素的干预,等等。从而对所有取得虚开发票的纳税人,一律加收滞纳金,那就是违规并冤枉那些确实是“善意”取得的纳税人。如果采取判断选择纳税人加收滞纳金,即判断认为实质上是“恶意”取得的,定不了“恶意”,也不定“善意”,而加收滞纳金,判断认为实质上是“善意”取得的,定性为“善意”,从而适用不同政策条款不加收滞纳金,那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面临执法风险责任! 4、当前,虚开虚抵发票愈演愈烈,其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查处不严!有必要认真深入,克服困难和阻力、压力去查实处理一批典型案件。事实上,从严查处一户,可以警示一个行业,从严查处一片区域,可以警示一个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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