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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也就是,自2018年5月1日之后,增值税税率只有16%、10%和6%三档,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税率为5%。在这种增值税税率变化的情况下,由于票据流转的时间差异,肯定存在以下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

2、1日后才收到2018年5月1日前开具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前已经收到,但没有进行认证,在2018年5月1日之后,还没有超过360天的增值税认证期限的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2018年5月1日之后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呢?肖太寿博士提醒全国的读者:以上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可以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继续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析理由如下。(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1、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

3、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根据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

4、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的规定,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自2018年5月1日起适用的16%、10%的增值税税率,在2018年5月1日起按照16%和10%进行抵扣进项税。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

5、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3、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法界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的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4、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的规定根据国家

6、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分析根据以上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的规定,笔者分析如下:1、在我国增值税

7、法上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采用列举法,除了增值税法上列举的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情形之外的,而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后,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认证当月的下个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抵扣不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四条规定,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3、进项税额是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与税率/征收率无关,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就可以

8、抵扣,由于销售方开17%或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8年5月1日前已经缴纳17%或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采购方获得销售方开具的17%或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必须要在2018年5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即使在2018年5月1日后认证或取得5月1日前开具的专票),都可按税法的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分析结论通过以上税收政策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后才收到2018年5月1日前开具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8年5月1日后抵扣1

9、7%或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前已经收到,但没有进行认证,在2018年5月1日之后,还没有超过360天的增值税认证期限的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即在2018年5月1日后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可按税法的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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